胡旭晟委员:明确设立“藐视法庭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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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03:27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记者刘畅 郑燕峰 彭冰)胡旭晟委员提出,建议对《刑法》第309条进行修改,明确设立“藐视法庭罪”。 胡旭晟说,近年来,干扰法庭审判活动、妨碍法庭秩序等藐视法庭的现象不断增多。诉讼参加者不遵守法庭纪律,法官受到当事人的言语攻击和纠缠,甚至当事人当着法官的面撕掉判决书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藐视法庭的行为不仅干扰了司法审判正常进行,严重损
目前,我国刑法中妨碍司法罪里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其情节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其范围较窄,而大量的同样干扰审判秩序的藐视法庭行为不能被追究责任。 胡旭晟委员说,法治国家,首先要尊重的就是法律以及法律象征的法院和法官,对法庭和法官的尊重也是对司法的尊重。他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细化“藐视法庭罪”的适用范围,同时,严格规范藐视法庭行为惩处的操作程序和行为人救济措施,以充分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相关专题:2004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