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军:建议设立“廉政资质”考核建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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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18:41 新华网 | |||||||||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记者张先国、李永升) 听完“两高”报告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靳军代表深有感触地说,当前,建设领域贿赂犯罪呈上升趋势,且大案要案比例大,窝案串案多,牵连性大,必须继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争取从源头上控制腐败。他建议,将工程建设单位的廉政效绩载入档案,作为“廉政资质”由权威机关进行认证,政府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把“廉政资质”作为重要的资格依据和“信誉凭证”。
全国多名交通厅长因受贿被查处,人们称为“交通厅长现象”,这说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问题相当突出。那么是谁在诱惑交通厅长犯罪呢?显然是那些通过行贿等手段而中标工程的建设单位。人们从一些具体案例看到,往往受贿者身陷牢狱而行贿者安然无恙,这客观上让行贿者胆子越来越大,使领导干部承受着密集的“银弹”攻击,稍放松警惕就容易堕入腐败的深渊。 靳军代表介绍说,有“九省通衢”之称的湖北省当前正处在高速公路建设高峰期,湖北省交通厅近两年吸纳外资和国内社会资金475.7亿元,建设1442.6公里高速公路和两座长江大桥。围绕在建和待建13个高速公路重点工程,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与交通厅联合展开了预防职务犯罪行动,截至目前,湖北省交通系统没发现一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要使高速公路同时成为“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必须靠行之有效的制度。靳军代表说:“这些制度包括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民主监督制和预防效果评估制度,但我认为最具有创新意义的是,为每个工程建设单位都设立了廉政档案,并明确提出把廉政绩效作为其今后参与工程建设的资格依据。” 靳军代表认为,行贿实质上也是一种信用缺失行为,因为行贿本身就掺杂着不正当竞争的动机,有损公平公正,因此,社会尤其是金融部门在考量企业信用时,应把企业的廉政情况作为重要的依据。 靳军代表说,当前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资质认证主要集中在考评其经济实力,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个单位的信用体现在多个方面,廉政绩效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对建设单位进行“廉政资质”认证,有利于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相关专题:2004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