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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热议拆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4日03:20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彭冰

  在政协大会上,民革中央的一份提案说,据有关部门统计,2002年的房屋拆迁投诉,比上年增长了64.8%%;截至2003年8月底,又同比增长了47.19%%。

  两会期间,拆迁问题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之一。据记者粗略统计,仅全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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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收到的相关提案就有约20件。

  民革中央提案:让行政权力退出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涉及到观念、法律、政府职能和公民权力等诸多领域。纵观各地房屋拆迁纠纷,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拆迁行为不规范,被拆迁人的权利受到漠视。

  一是拆迁主管部门不能依法行政,态度粗暴,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出现了停水、停电、停止供暖,甚至勾结黑社会势力进行恐吓、威胁的做法;二是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以政府设立的拆迁指挥部或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利用手中权力,强迫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的协议,甚至先拆后签,制定不合理的搬迁期限,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三是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拆迁估价和拆迁补偿的规定,存在相同条件下估价和补偿标准不一的现象;四是拆迁人不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户型、面积、质量、环境等安置被拆迁人。这些不合法行为,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财产权和人身权。

  拆迁评估行为不规范,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

  现行的补偿安置规定非常不合理,它闭塞了被拆迁人获得民事救济的渠道。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行政许可,单方面确定补偿安置标准,以强制执行等手段,取代房屋拆迁的市场自由选择,造成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有的地方政府为了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直接干预评估价格,暗箱操作;有的拆迁估价机构行为不规范,为了承揽业务,和开发商串通违规,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使原本已经比较低的拆迁补偿金额更低。

  政府行为不规范,造成拆迁规模过大。

  一些城市不顾经济实力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无序扩大用地规模,盲目拆迁。一届政府一个规划,上届政府进行修整过的房屋又被拆迁掉了,不少新的房屋也面临拆迁。不讲投资效益,大搞什么“街景整治”、“步行街”、“中心广场”、“亮化美化”等形象工程。一味追求招商引资,不经周密的科学论证,不考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就进行土地开发,大肆拆迁。

  适合被拆迁人需求的房屋供应不足。

  随着被拆迁的居民不断增多,低收入、低补偿的被拆迁人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迁居的地段离市区越来越远,对被拆迁人上班、孩子上学、就医等经常性的生活要求和经济负担,都造成了不少困难。同时,当前各地适合拆迁安置的中低价房源十分紧缺,房价远远超过拆迁户的购买能力。

  为解决以上问题,建议加快拆迁法制化步伐,完善房屋拆迁法律法规体系。立法部门应针对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梳理和调整各地制定的房屋拆迁政策和法律法规。修改时,首先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其次要出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监督使用规定,切实保证被拆迁人的补偿金及时足额到位。三是要建立配套的、完善的房屋拆迁司法救助制度,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拆迁纠纷问题。四是取消对商业拆迁中的行政裁决制度,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强制拆迁。

  重新界定政府在房屋拆迁中的职能。在房屋拆迁问题上,被拆迁人和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行政权力无权直接介入。即使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拆迁,做出强制拆迁的决定权也在法院,而不在各级政府手里。因此,必须让行政权力退出房屋拆迁领域。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只能承担行政监督管理职能,而不能参与市场运作,直接充当拆迁人或接受委托实施拆迁,介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补偿安置问题等。

  全国政协委员、民法专家梁慧星:商业用地不得动用国家征收制度

  围绕着拆迁问题出现的一些矛盾和对抗,其主要症结在于国家征收制度被滥用。国家征收是指国家强行取得公民的财产。但不可忽视的是,公民对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使用国家征收制度必须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一,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第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第三,必须给予公正补偿。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停车场、道路、公共图书馆、飞机场等。这句话中,“直接享受”几个字很重要,像旧城改造、兴建开发区,虽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能使社会成员受益,但这些都是“间接受益”,因此,它们均属于“商业利益”,而非“公共利益”。

  在许多国家,商业用地是绝不能采用国家征收的办法取得的,通常的办法是———国家给开发商审批用地指标,开发商能不能落实这个指标,靠他自己去与被拆迁居民协商谈判,双方在《合同法》基础上达成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可找法院解决,政府不介入。而在我国,目前不论是公共利益用地,还是商业利益用地,往往都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帜,采取国家征收的办法,补偿标准又定得非常低,这就难免引发矛盾和冲突。

  在低补偿与土地实际市场价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利益空间。代表国家进行征收的地方政府,如果以市场价将征收来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就会获取这块巨大的利益;如果以优惠价出让,开发商就会把这块利益揣进自己的腰包。目前较为普遍的现象是,为了获得优惠价,开发商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将本应是正当的市场竞争,演变成行贿的竞争,由此滋生腐败。

  因此,以后在征地拆迁中,必须按“商业利益用地”和“公共利益用地”进行严格划分。如确为公共利益用地,可采取国家征收的办法,按照法定程序,给拆迁户公正合理的补偿,保证其生产生活不因拆迁受到影响。对商业利益用地的拆迁,政府要退出。补偿价格、补偿方法,应由开发商与拆迁户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去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解决。在我国,如果有一天,真出现因一个“钉子户”而使拆迁无法进行,可能就是公民合法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公权对私权的尊重的真正体现。

  此次修宪,将国家征收的条件之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明确写入宪法。如今,我国正在着手制定《物权法》,并有望于明年审议通过。建议在《物权法》中对什么是“公共利益”进行明确列举———政府到底是不是在为公共利益征地,应该做到让老百姓对照法条,一目了然。另外,要解决目前补偿金低的问题,还应制定一部《国家征收法》,就补偿事宜做出明确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祖亮:拆迁应引入听证制度

  房屋拆迁矛盾激化的根源在于当前的房屋拆迁制度,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计划经济色彩浓厚。要彻底解决拆迁矛盾,必须依据市场经济要求,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房屋拆迁制度。

  目前的房屋拆迁条例,只注意到了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而忽视了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从法律上讲,土地使用权是对应于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物权。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征用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开发土地,除了要依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损失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政府才可以使用强制权力。为了商业利益的拆迁,必须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拆还是不拆、补偿多少,都完全交由市场主体自由协商解决。被拆迁人是否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如何签订协议,完全取决于被拆迁人自己的意志。政府不能通过行政许可和裁决的形式,强迫房屋所有人和开发商签订合同。

  修改《拆迁条例》,在拆迁活动的关键环节,引入听证制度。目前,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抱怨最多的是,拆迁事宜完全由政府甚至开发商说了算,被拆迁人根本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等于政府暗地里把被拆迁人的房屋卖给了开发商。

  另外,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拆迁活动的监督力度。

  《拆迁条例》明确规定,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实施中往往就走了样。由政府直接作为拆迁人或开发商委托政府的拆迁办、拆迁指挥部拆迁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许多被拆迁户并不是反对拆迁,主要是对补偿安置不满;拆迁条例规定的许多程序没有得到遵守,无合法手续的拆迁、超期限拆迁、超范围拆迁等违法现象严重,野蛮拆迁更是激起民愤。

  相关专题:2004年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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