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流法院如此建审判大楼:拖工程款驱承包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05:11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南宁4月1日电(记者胡平) 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北流市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工程,由于法院单方面撕毁合同,并出动法警强行将施工单位赶出工地,在原合同未依法解除(也不结算付清款项)的情况下,法院将工程另行发包给另一家建筑单位施工,导致北流建筑工程公司损失重大:已完成530多万元工程款,至今只得到280余万元。余下的200多万元,施工单位一再追讨未果,为此无法支付民工的巨额工资。
让我们看看北流市人民法院在建设审判大楼时是怎样用法的。 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是通过招标获得北流市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工程的。大楼高六层,总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根据合同,工程于2001年3月底开工,合同工期336天。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借款给法院“建好审判大楼的基础工程、第一层、第二层主体工程”。所谓“借款”,实际就是违规让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而法院在招标文件的“资金来源”一栏中注明的是:资金已全部到位。 2001年12月13日,北流市法院又与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外立面、楼地面等装饰材料协议书”,指定建筑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要求、价格及供货商。 整栋大楼在施工过程中,因法院没有按合同完全支付进度款和归还垫资款,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曾多次发函请求拨款,北流市法院却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双方由此产生严重分歧。 记者看到北流市法院2003年8月11日“经党组研究”后给施工单位的函:1、法院审判大楼继续由你单位承建,但必须更换该工程原项目经理;2、双方解除法院审判大楼建筑工程合同。施工单位按要求在3日内的8月14日复函:贵院可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但必须提出充足理由;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及造成的损失后,可解除该审判大楼建筑工程合同。 从2004年2月5日开始,法院出动数十名法警和法官,强行将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机械拆除,将现场的建筑材料搬出工地。在原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另外一家工程公司。 北流市法院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指定材料价格和供货商、单方面撕毁合同、随意动用法警等等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第347号文件《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合同法》、以及人民法院关于动用警力等有关规定。为什么北流市法院要这样做?记者采访北流市法院被其拒绝,理由是必须经上级法院批准。记者将调查来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交给北流市法院,10多天过去了,未见法院有反馈意见。 记者采访了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的杨新主任。他认为,北流法院在解除合同的函件中没有说明法定的理由,是不恰当的;当对方明确表示有条件地解除合同的意见后,该法院不顾双方对合同的解除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就强行驱逐对方离开施工现场,是不合法的。 施工单位一直在追讨欠款,结果可想而知。面对催要工资的民工,经理一筹莫展。
相关专题:劳务企业欠付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