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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乙肝歧视第一案”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17:07 中国《新闻周刊》

  在延长审限三个月之后,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对“乙肝歧视第一案“——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作出一审判决:芜湖市人局仅仅根据体检医院的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不予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证据,故判决予以撤销。

  2003年6月,25岁的张先著报名参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尽管其综合成绩在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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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职位的考生中名列第一,但芜湖市人事局根据体检医院作出的张在乙肝两对半检查中HbsAg、抗HBc(流)为阳性(即一、五阳)的结论,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张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

  张先著认为,芜湖市人事局此举剥夺了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和劳动权利,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市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还认为,《体检实施细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担任国家公务员参加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公民的劳动权、隐私权。

  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张的后一观点,它解释说,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该细则属于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并且,张先著并不能因这一“胜诉”而获得担任公务员的机会,判决认为,2003年公务员招考已经结束,且已有人替补进入张报考的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4月5日,张先著的父亲告诉记者,张离家一整天不知去向,“判决后他的心情很不好。”

  文/唐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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