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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华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港政制发展报告(全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20:1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15日电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今天委派专人赴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董建华这份报告全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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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邦国委员长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根据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我在北京述职时,胡锦涛主席向我表明了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的高度关注和原则立场。

  特区政府于今年一月七日成立了一个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由特区政务司司长领导,成员包括特区律政司司长及特区政制事务局局长。专责小组就《基本法》中有关政制发展的原则和法律程序问题作深入研究,就此征询中央有关部门,并听取特区社会对有关问题的意见。

  专责小组就此事于今年二月前往北京与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会面,就政制发展事宜进行商讨。此外,专责小组亦从今年一月开始,分批约见了特区各界人士,并从不同渠道收集特区社会各界对有关原则及法律程序问题的意见。

  专责小组于今年三月三十日在深圳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代表们会面,向他们介绍了“专责小组第一号报告”的内容和专责小组在过去两个多月来就法律程序问题收集到的社会意见,和特区政府对这些法律程序问题的看法。

  其后专责小组就《基本法》中有关政制发展的原则问题,拟备了“专责小组第二号报告”,现夹附为这报告的附件。报告第三章详述了政制发展的宪制基础和特区现时的实际情况,第四章详述了专责小组在过去两个多月来就有关原则问题收集到的社会意见,第五章详述了特区政府对这些原则问题的看法。

  特区政府现已完成就《基本法》中有关政制发展的原则及法律程序问题的研究。经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后,我确认政制发展专责小组两份报告的内容和同意专责小组的看法和结论。我认为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予以修改,使香港的政制得以向前发展。

  在考虑二零零七年和二零零八年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何确定时,须顾及下列因素:

  (i)特区在研究政制发展的方向及步伐时,必须听取中央的意见。

  (ii)政制发展的方案必须符合《基本法》规定。不能轻言修改《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的设计和原则。

  (iii)方案不能影响中央对行政长官的实质任命权。

  (iv)方案必须巩固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体制,不能偏离这项设计原则。

  (v)达至普选的最终目标必须循序渐进,按部就班,步伐不能过急,要根据特区实际情况渐进,以保持繁荣稳定。

  (vi)衡量实际情况时,必须考虑市民诉求,亦要检视其他因素,包括特区的法律地位、政治制度发展现今所处阶段、经济发展、社会情况、市民对“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认识程度、公民参政意识、政治人才及参政团体成熟程度,以至行政立法关系等。

  (vii)方案必须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在政治体制内都有代表声音,并能通过不同途径参政。

  (viii)方案必须确保能继续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

  (ix)方案不能对现行载于《基本法》的经济、金融、财政及其他制度产生不良影响。

  现根据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是否可以修改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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