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应基于官员的责任自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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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2:09 新京报 | |||||||||
前天,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几个月来发生的三起重大责任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同意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昨天,北京市公布了对今年密云元宵节特大伤亡事故处理情况,密云县县委书记,县长,负有责任的县委副书记、副县长等责任人分别受到行政或法律的责任追究,其中北京市委同意密云县县长引咎辞职。 “终于有人站出来引咎辞职了”,这是昨日新华社评论中的一句话。的确,“引咎
有权力就该有责任,权与责必须对等。一个地方发生特大事故,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这就意味着相关掌管用人、制定政策,监管下级的高级官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所以即使事故不是官员直接造成的,他也该为此承担责任,这是一个官员所必须的自律意识与负责态度。 “引咎辞职”,就是官员基于这种责任感的自觉而做出的选择。这种自觉不仅表现在履行职责“天下太平”时的努力工作,更表现在发生问题后的自觉担责。“有权必有责”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平时大胆、细致、谨慎地用权是在履行责任,出了问题认真对待给公众一个交代也是责任所在,不能用权时威风八面,在问题面前却退缩回避。 “引咎辞职”的“引”字,正是对官员责任自觉的内在要求。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出了事,官员就应该有一种“我辜负了公众期望”的愧疚感,有一种“我是不是不适合再继续干下去了”的自我检讨,而不是想方设法隐瞒上级、推责于下级。有了这样的责任自觉,辞职就可能是一种最好的“赎罪”选择。看一个官员在出事后的表现,实际上更看出他的责任心的大小。 毋须讳言,在“官本位”仍有强大生命力的今天,让一个官员引咎辞职难度很大,偶尔出现的引咎辞职者也往往是在保职无望的情况下作出的无奈的姿态。这不是真正的引咎辞职。有人曾经建议给引咎辞职立法,这仍然与责任自觉的初衷不合,与其责令“引咎辞职”,不如干脆撤职、免职。 问题官员的引咎辞职,需要官员内心的自我反省,内心的自我反省需要来自外界的压力,即社会舆论的压力。出了事故,公众一定会有反响。政府所要做的,是要公布信息,拓宽让民意充分表达的渠道,在民意表达的基础上,该官员将会更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继续在位无法通过公众这一关;而且如果执意不退,公众(选民)将会通过罢免等民主的方式将他赶下台来———权衡再三,他将会明白引咎辞职或许是一个比较体面的结局,引咎辞职由此变得顺理成章。本报评论员艾君 相关专题:中国政府以问责制处理失职官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