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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能否成为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5:59 人民网-华东新闻

  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监察部关于3起特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汇报,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会议同意接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的辞职请求。此前,中共中央已批准马富才引咎辞去中石油集团党组书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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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的民间呼吁,已经见诸报端。如今,马富才以部级职位请辞获准的消息,使这一话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中国青年报》当日援引中国人大毛寿龙教授的观点说,所谓的“高官问责”,是对于技术上本可以做到而没有做到的事情承担责任。“高官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也就是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要向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看是否有渎职的情形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马富才作为中石油负责人和部级高官,首先应对井喷事故承担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

  这位学者至少说出了引咎辞职这一特定行为的某种规范性特点,即官员在并未直接犯有过失和存在渎职违法的情况下,还必须为与其行政职务相联系的道义、行政和政治等方面的一定风险承担责任。比如,马富才身为中石油总经理,不可能也无必要管到某个下属企业具体井口的安全防范和救险措施,对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责任,但是,正是在以他为首长、负总责的行政领导下,中石油下属职工中有人安全防范不严密、抢险救人不得力,给公众带来重大伤亡,也使一家国有企业蒙受了巨大经济和道义损失,并使上级政府面临一定社会压力。对公众、对政府、对本部门、对社会舆论,他都难辞其咎,主动请辞是理性的选择。

  实际上,舆论对于过失官员引咎辞职的思考,此前已在逐渐深入。

  2001年6月间,深圳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领导干部因个人决策失误或工作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引咎辞职”。

  去年11月20日,四川省委组织部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必须自行引咎辞职的几种情况。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建议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让政府和公务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防止权力滥用。

  这些消息得到舆论普遍关注和详细探讨。《羊城晚报》有关报道说,按以前惯例,一个官员的行为有过失或不当,但是没有触犯刑律,也没有违反党纪政纪,往往难以追究其责任;“引咎辞职”制度填补了这个空缺,它使得官员行为被完整地置于监控之下。

  马富才请辞获准,肯定将成为这一番讨论的最新援证。有人呼吁,过失官员引咎辞职应该成为行政运行的一个常态和惯例。但是,能够“引咎”的行政行为如何确定?官员的责任意识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类似的问题会接踵而来。

  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引咎辞职使得人们对公共权力的要求和定位发生了变化”。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过去很难被追究责任,到如今这些因素有可能迫使一个官员自觉交出乌纱,这两种状况之间,无疑需要跨越极大的观念鸿沟和制度差距。如何重新看待和审视行政权力中蕴涵的丰富责任,以及相对应的向谁负责等种种问题,也许将成为舆论下一步的关注方向。而这些,也是建设一个责任政府中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联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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