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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起宪法维权事件 强制搬迁父子二人被刑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01:21 现代快报

  4月6日上午,27岁的女店员张健从法院返回店中时,已是9点40分左右了。她发现,她工作的盐城市元亨服饰有限公司建湖店(以下简称元亨公司建湖店)周围,已被建湖县法院的工作人员拉起警戒线。法院一位分管副院长问她:“最后问你一遍,你们搬不搬?”张健称她“只是店员,无权回答”。

  副院长用电喇叭宣读了法院公告,强制执行开始了。张健被法官要求必须留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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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准打电话。大卡车开来了,20多个法官从车上拿下纸箱,开始将店内衣服打包装箱。在一片混乱中,张健借口上厕所,逃离现场。她逃跑的原因是她不敢替经理在财产清单上签字。

  当日下午,一位杨姓市民在盐城市建军中路看到,盐城市元亨服饰有限公司盐城店(以下简称元亨公司盐城店)前有大批群众围观。他刚挤进人群,就见五六名法警把一名年轻人拖上警车,年轻人的双手被从背后铐上。被拘年轻人就是盐城市元亨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郭宗宏。拘留郭的理由是“妨碍执行”,具体是“他在店内不听法官指挥,打电话约人来妨碍执行,还指挥关店门,屡劝不听”。

  “大儿子刚被铐进警车,父亲郭仁元又恰好来到店里。交涉中,一位法官拉老人,老人从凳子上仰跌在地,在仰跌时,手好像打到了一位法官的眼睛。只见那名法官把眼睛捂住,喊:‘老人打我了,带走。’很快,老人也被戴上手铐,拖进警车。法官当场宣布,郭仁元妨碍执行,司法拘留15天。”在建军路上看自行车的一位老大妈这样证实。

  据了解,当时现场围观群众足有一二百人。多位目击者证实,老人打法官是失手。4月14日下午,记者看到,建湖县法院民事庭一位刘庭长的左眼仍然肿着。他承认,老人打的就是他。他至今认为,老人是故意打他的。

  郭仁元老人说:“在拘留所,我再三提出身体不好,请求看病。被拘留3天后,他们把我提前解除了拘留。”出了拘留所,老人就住进医院,医生在他的床头卡上写着:“左髋关节外伤。”法院的《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上写着:“郭仁元认错态度较好。”但是,老人否认自己曾向建湖县法院工作人员认错。

  不愿搬迁缘于一大笔装潢费用

  据悉,今年2月初,建湖县召开了一次全县规模的拆迁动员大会。会后,该县成立了阵容空前的拆迁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委副书记、县长陈勇亲自担任,成员除了县几大班子主要领导外,还有全县30多个职能部门的一把手,就连县执法部门公检法司4机关的一把手也是指挥部成员。县法院证实,就业处培训综合楼(元亨公司建湖店在其一楼)的拆迁人是县土地储备中心。由于中心身份的官方性,当地人说到这次拆迁都称“政府统一拆迁”。

  事实上,在多个法律文件中,都有此楼系被“县人民政府规划拆迁”的语句。县拆迁办证实,包括此楼占地在内数千平方米土地,政府在征用后,将拍卖给一家开发商开发,开发项目有商品房,也有城市公共设施。

  建湖县劳动就业处(以下简称就业处)副主任夏正明说:“2月7日,县拆迁指挥部通知就业处,说就业处培训楼在这次拆迁范围内,要求我们2月20日腾空该楼。”问题就从这里开始。

  盐城市民营企业元亨服饰有限公司副经理郭宗华(郭老汉的二儿子)说,1997年,元亨公司取得授权,成为花花公子(PLAYBOY)盐城地区总代理。2000年4月27日,公司与就业处签订合同,租该处培训综合楼一楼近百米的店面,租期4年,2004年5月19日到期。

  夏正明证实,元亨公司在合同期内先后进行了两次装修。郭宗华提供的一份书面材料表明,二次装修后,装修公司请一家造价咨询公司进行了估价,总造价(即二次装修费)为180088·23元人民币。对这次装修,郭宗华说,按照合同第六条,租期满后,元亨公司享有优先承租权,在就业处口头同意续租后,公司才进行了这次大型装修。

  2月9日,元亨公司建湖店员工张健,接到了就业处发来的搬迁通知,并限于2月20日前“务必腾空”。面对突如其来的拆迁,元亨公司总经理郭宗宏迷惑了:装潢费会不会给补偿呢?

  互踢皮球装潢补偿硬是没人认

  这个问题对于就业处来说,似乎不是问题,因为租房合同有约在先:“如果合同期内政府规划此房拆迁,则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元亨公司)装潢费用甲方(就业处)概不负责。如政府补贴装潢费用,则补贴部分归乙方所有。”夏主任明确地对记者说,根据合同,元亨公司该找县拆迁办要钱。

  建湖县拆迁办是此次拆迁的管理部门,该办一位负责人14日说:“我看了那份租房合同,合同写得一清二楚,假如遇到规划拆迁,合同自然中止,其他一切责任自负。补不补装潢费,是就业处的事。”

  “互踢皮球”的状况一直持续到4月6日强制搬迁。据称,在近两个月中,建湖县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来主动找元亨公司谈装潢费补偿一事,甚至,没有人明确说装潢费会补偿。

  元亨公司为了此事,专门聘请了两位律师,还请教了盐城市拆迁和规划部门几位专业人士。经过详细的法律和政策咨询后,元亨公司认为,自己要求补偿装潢费用合法合理。最终,元亨公司决定:不补偿装潢费,拒不搬迁。

  奇怪的是,3月23日,出租方就业处对元亨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是:服从拆迁、腾空让房。3月29日,县法院民庭支持了就业处先予执行的申请,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下达裁决书,要求元亨公司履行合同,于4月2日腾空让房。此诉讼对装潢费用补不补、由谁补,均未涉及。元亨公司拒绝执行。4月6日,县法院吴副院长带队,对元亨公司建湖店“强制执行”。

  拿起宪法决心打官司保护私产

  这场装潢费补偿之争,目前,暂时处于“中场休息”阶段。县法院证实,正被司法拘留的郭宗宏根本“不认错”,“其实,他只要认个错,马上就能放他出来”,但郭至今拒绝在法院的执行清单上签字。

  与此同时,郭宗宏的两位律师正在准备下一回合的“交手”。两位律师认为: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第十三条明确写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元亨公司建湖店的装潢费用,是郭宗宏合法的私人财产,政府征收了他的私人财产,必须依法给予补偿。“否则,县政府就违反了宪法!”杨应海律师斩钉截铁地说。

  盐城市拆迁办一位工作人员也表示,只要是在合法的房屋内进行合法的装潢,在规划拆迁时,拆迁人就应该对装潢费用作出合理补偿,这是无可非议的。相关部门还证实,一般来说,盐城市拆迁实施前,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三方要签订一份补偿协议,在协议的第9项,明确标明要补偿“装饰装潢及附属设施补助费”。

  14日,在盐城市一家医院内,退休的共产党员郭仁元老人表示,如果在近期问题还得不到解决,他会考虑作为儿子的代理人,拿起宪法走上法庭。

  专家评析执法中怎能忽视宪法

  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者肖泽晟,听说此事后,肯定地说,建湖县的这种做法,客观上已经构成了侵犯郭宗宏私有财产,已经违反了宪法。“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就业处巧妙地采取了民事诉讼的方式,用租赁合同的模糊性,回避了应当由政府给予承租人补偿的问题。但恰恰是因为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导致了郭宗宏的财产权被剥夺。”

  肖还认为,当事人想拿起宪法武器走上法庭,如果真的这样,此事极可能成为全国第一起以宪法财产权受侵犯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意义非同寻常。

  国内知名的宪政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毛寿龙认为,此事反映了一个深刻的社会现象:许多地方政府、甚至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往往只注意具体法和政策,恰恰不注意宪法。“形象地说,就是在有些人的头脑中,宪法是用来供的,而不是用的。其实,在我国打造法制政府过程中,第一条要求是依宪行政,第二条才是依法行政。”快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快报特派记者宫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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