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瑞麟:专责小组报告完全建基于《基本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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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23:18 新华网 | |||||||||
新华网香港4月23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22日深夜在立法会辩论时说,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二号报告书中开列九个因素,完全建基于《基本法》本身的规定和概念。 林瑞麟指出,关于中央有权责审视和决定特区政治体制,这是基于国家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基本法》第二条也表明,香港行使行政、立法、终审、独立司法的权
关于《基本法》政治体制的设计和原则,林瑞麟指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一国两制”的概念是一套完整的制度,包括经济的、人权的、司法的、保障其他制度的,这一套制度是整合的设计,是不能轻言修改的。 中央对行政长官的任命权是实质的,这是《基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本身的规定。林瑞麟说,行政主导的体制不单是社会主义制度才有的,世界各地先进的社会中,许多都是行政主导的体制;这种体制也是原有香港制度行之有效的一部分。 关于政改要循序渐进、按部就班,步伐不能过急。林瑞麟认为,一方面是许多不同团体跟我们讲的;另一方面,“循序渐进”也是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有的。 关于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林瑞麟解释说,政改方案不能对现行载于《基本法》的经济、金融、财政及其他制度产生不良影响,这些都是姬鹏飞主任在1990年在人大发表说明时所提及的。 相关专题:重温邓小平“一国两制”讲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