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领域不合理的行政许可亟须清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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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03:29 中国青年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长久以来,我国政治生活中一直存在着政府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一些需要政府进行管理的事情,政府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一些本来不需要行政干预的事情,政府又干预太多。这种现象,在教育考试领域中也非常突出。我以为,教育考试市场
政府该管的是考试质量。考试是衡量人的能力的“天平”或“体温计”。这个“天平”或“体温计”,本身很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质量好的考试可以基本准确地反映人的能力水平;质量差的考试在测量过程中误差大,不能真实反映考生水平。譬如以往我们所说的“高分低能”,就是指考试分数不能反映考生的真实水平,这样的考试就是存在质量问题的考试。 在美国和英国,政府基本不参与试卷的编制和使用。在美国,考试的编制和实施由美国教育考试中心(ETS)、美国大学考试中心(ACT)、一般教育发展考试中心(GED)等民间机构承担;在英国,考试的编制和实施由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UCLES)、伦敦城市行业协会(C&G)、皇家工艺协会(RSA)、商业与技术教育委员会(BTEC)、伦敦工商协会考试局(LCCIEB)等民间机构承担。在美国,不论是大学入学考试、全国高中毕业生文凭考试,还是各州或学区的统一考试,大多委托专业化的考试机构来编制试题。这些专业考试机构,都需要接受市场检验,凭借考试的质量立足。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学校以什么样的方式招生,确立怎样的招生标准,本来应该是学校“能够自主决定的”,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是“能够自律管理的”,也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并不需要行政许可。然而,在招生领域,我国现在还有许多不合理的“政府许可”。 例如,1995年12月26日,原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文件。该文件规定,凡进入中国理工农医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要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3级,凡进入中国文史哲中医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要达到HSK6级。现实情况是,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等学校对理工科留学生的要求是HSK5级甚至更高———北大对理工科留学生现在要求是达到HSK8级;而对于西部一些努力吸引外国留学生的大学,并不会认真计较留学生所达到的HSK级别———在这一领域,“市场竞争机制”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效调节”。这样的“行政许可”文件实际上已沦为一纸空文,是应该被清理废止的。 再举一例:2003年,教育部批准22所重点大学可以用录取总名额的5%进行自主招生试点。2004年,教育部批准的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增加到28所。这其实也是一种用行政权干预学校自主权的做法。作为一名大学教师,我希望,伴随学校法人地位的逐渐形成,伴随行政许可法的逐步落实,大学招生将不再是政府行为,而是学校的自主行为———学校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教育理念来选择学生。具有自主招生权的学校不是28所,而应该是所有大学;自主招生名额不是5%,而应该是100%。同时,作为一名把编制高质量考试当做事业目标的考试测量学专业人士,我期待着:伴随行政许可法的逐步落实,考试的主要功能将不再是一种基于政府权力的“管理”,而是一种基于考试自身质量的“服务”。 除此之外,职称外语考试、高考分数线的划定也属于不合理的行政许可。(作者系北京语言大学汉语水平考试中心副主任) 相关专题:行政许可法7月1日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