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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不经意间”的涉毒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14:22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上海专稿/高远

  年年6·26,年年敲木鱼,年年念本反毒经。涉毒构成犯罪,必须课以刑罚。从涉毒案件的审判实践来看,仍有相当一部分的人对毒品犯罪存在麻痹思想,经常发生一些人不经意间深陷毒品泥潭的情况。

  朋友来家吸食毒品主人被判刑

  现年25岁的卞小姐,天生丽质,但由于过早的接触社会,初中毕业就放弃了学业。后来凭着自身的条件找到了一位大款男朋友,于是卞小姐的生活一下子发生改变,她从老式里弄搬到了令上海人羡慕的古北新区维多利亚大厦居住。由于男朋友经常出门在外,卞小姐的生活虽然优越却显枯燥。为解闷卞小姐经常约些朋友来家聚聚。2002年1月18日晚,卞小姐又像往常一样约来了5位朋友玩。吃过饭,喝过酒后,卞小姐将音响开到最大,男男女女朋友就随着震耳欲聋的音响,疯狂地跳着迪斯科。没有一会儿大家都觉得力不从心,这时不知谁从背包中取出一包“摇头丸”,于是大家吃了起来,不一会儿大家就开始忘乎所以,摇头晃脑起来。也不知过了多久,只听到有人敲门。卞小姐一边跳着舞一边随手开开了门。开门后卞小姐被惊出一身汗来,两名警察出现在她的面前。警察不仅看到了满屋子的乌烟瘴气,而且发现了放在桌子上的“摇头丸”。

  原来,这时已经到了凌晨2点,卞小姐家的音乐吵得邻居无法睡觉。有邻居无奈报警找来了警察。谁也没想到,一次普通的出警竟然破获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案发后,参与吸毒的朋友分别被劳教或行政拘留,卞小姐却被以容留他人吸毒提起了刑事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卞小姐明知他人服用毒品,仍在其住处予以容留吸食,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卞小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千元。庭审中,卞小姐说自己碍于朋友情面,没有及时制止。朋友情面难却,但是法律却不会因为情面而有所宽容。按照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减肥药“芬特明”属于毒品禁止擅自生产

  人们一般都知道鸦片、海洛因、吗啡、摇头丸是毒品,但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涉毒案件中所涉及的毒品种类也越来越复杂,如美沙酮、安眠酮、巴比妥、苯巴比妥、芬特明等麻醉类和精神类的毒品。其中就有人们生活和生产中经常遇到的如一些减肥药、工业防腐剂中,就含上述毒品。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也称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隐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果人们不经意间生产、运输、出口这些物品,就可能构成毒品犯罪。近日,法院就先后判决了两起因为制造和出口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苯丁胺和安眠酮的犯罪案件。

  苯丁胺也称芬特明,是一种具有抑制食欲作用的兴奋剂,是联合国精神药品公约管制的精神活性物质。这种药品正常使用,对人体具有减肥作用。但至今我国仍没有批准生产,也没有许可进口,属于我国禁毒工作重点打击的苯丙胺类毒品。国外有些人为减肥则急需这种物品。一次偶然的机会,江苏省扬中市人孙明获悉这一消息,萌生了制造苯丁胺的念头,同时他还通过互联网发布供货信息,后来果然不出所料,竟有来自国外的多人发来电子邮件,要求购买该药品。于是,孙明、杨向华、姚金保等人利用在当地合伙开办的工厂,批量加工生产苯丁胺。生产成功后,他们又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2002年4月28日,正当来自东南亚某国的两名买主带着33千克芬特明,准备从虹桥机场出关时被查获案发。之前两年多的时间里,孙明伙同他人制造、贩卖芬特明120千克,杨向华、姚金保伙同他人制造、贩卖芬特明399千克。基于上述事实,法院以孙明等3人以及两名泰国买主分别构成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7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4万元之间。

  2002年3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朱荣华明知安眠酮系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境外人员委托,实施生产、出口安眠酮的计划。朱荣华先与上海荣健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国荣共谋,指使程健玲、刘宁宁学习安眠酮生产方法,同时积极筹款购买国家管制的制毒化学品醋酸酐2.2吨,并非法生产了安眠酮共3.1吨。此后,朱荣华等人又将3.1吨安眠酮伪装成127桶工业防霉剂,由原昆山外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林通过昆山外贸公司报关出口至东南亚某国。朱荣华、周春林等人分别从中收受境外人员给予的好处费4万美元和1.9万美元。

  由于安眠酮属于“工业防腐剂的中间体”,因此庭审中,朱荣华等人为认为自己生产的安眠酮是用来生产“工业防腐刑”的,并不认为自己制造的是毒品。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客观方面而言,无论被告人生产安眠酮出口作何用途,均不影响对被告人实施了制造、贩卖、走私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行为的认定。因为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或者配剂进出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主观上,被告人为了掩盖安眠酮,故意在签订合同、出口报关等环节中,不用安眠酮这一物品的具体分子式、结构式,而是采用“工业防腐剂中间体”,其意图显然是规避法律。据此,法院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主犯朱荣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替人代收毒品邮包坐牢15年

  现年40的曹女士,就是在不经意间走上毒品犯罪之路的。2001年底的一天,曹某收到一份从广州快递过来的邮件。曹小姐打开一看里面是一个精致的皮包和一封信,信上写着“请将此包转交你的表叔袁某”。袁某是曹小姐的表叔,很长时间没有联系,突然收到他的邮件,并且寄到她家,曹小姐有点奇怪。于是电话与表叔取得联系。电话里表叔告诉她,这是他的邮包,请她代收一下,马上过来拿。待表叔来拿包裹时,曹小姐才得知这里装的是毒品。事后,类似情况陆陆续续先后发生了数次。无知的曹小姐虽然没有从表叔那儿得到一分钱,但出于亲情关系,不仅继续为表叔接收从广州寄来的“包裹”,而且还不时帮着表叔送“包裹”。2002年1月,表叔袁某又从广州购得海洛因12块(净重1201.2克),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到曹小姐家。正当曹小姐按照袁某的意思携带毒品将其送至市区某地时,被早有准备的公安人员抓获。

  偶然机会替人收“包裹”的曹小姐,就这样悄悄地滑向了犯罪的深渊,近日法院以袁某、曹小姐共同构成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有期徒刑15年。法院在判决书中写到,曹小姐明知其签收的邮件中夹有海洛因,仍积极帮助袁某运输,其行为也构成运输毒品罪。但鉴于曹小姐参与犯罪系受其表叔袁某指使,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犯罪动机纯粹出于亲情,主观恶性较轻,故对曹小姐从轻处罚。

  之所以说从轻处罚,是因为按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运输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被告人就应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曹小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是法定刑中最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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