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制定大姚救灾款使用问题整改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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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5:1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6月28日电(记者刘世昕)今天,国家审计署正式收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云南省大姚地震救灾资金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函》。云南省政府在函中表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审计署的大姚地震救灾资金审计报告,省委书记、省长均作出重要批示,并于6月24日、25日分别召开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进一步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函中对审计署关于大姚地震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意见基本同意,对审计组的敬业精神、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表示敬意。
经过审计人员的不懈努力,大姚地震救灾资金现场审计任务已经圆满完成,审计的效果已经显现:滞拨救灾资金加快了拨付进度;被挪用的救灾资金归还原渠道,重新用到灾民身上;10名以权谋私、渎职失职的干部受到处理;被以权谋私者侵占的灾民住房和救灾款开始退还给灾民;姚安县弥兴乡卫生院改变用途的错误在开始施工的前一天被纠正,当地灾民看病住院的权利得到维护。 审计长的报告公布后,本报记者曾采访了大姚县相关领导,该县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民房建设只能按进度、按标准拨付”。对报告中提及的“救灾资金被挤占挪用”问题,他说“经查实,我县不存在这一问题”。 对此,姜洪司长指出,2000年,财政部、民政部为防止各级政府截留挪用救灾资金,已经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00〕230号),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及时分配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确保在一个月内将资金下拨到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接到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后,要在半个月内将救灾款(物)发放到灾民手中”。在大姚地震发生后,财政部、民政部先后拨付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1.2亿元。审计组进点审计时距最后一批资金的下达时间也已超过了3个月。审计发现各县均存在滞留问题,大姚县更为严重。大姚县个别领导“按进度按标准拨付”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关于报告中提及的“救灾资金被挤占挪用”问题,其中涉及4个县,就包含大姚县。 姜洪司长说,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李审计长在人大的报告提及的是“云南大姚地震救灾资金”的审计,是对云南省所接受的所有大姚地震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涉及省本级、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及所属的9县,而不是仅对大姚一个县地震救灾资金的审计。
相关专题:财政部审计署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