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规范治超工作罚款问题的通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09:26 交通部网站 | |||||||||
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规范收费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天津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
一、关于公路养路费的征收问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政策以前,对普通载货类汽车的公路养路费,从2004年6月起,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征收养路费,确保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相一致。对于养路费已经包缴的车辆,应退还2004年6月之后多征部分的养路费差额;对于客车、特种车、专用载货车辆等的养路费仍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在全国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凡车主提出车辆报停或者复驶申请的,要严格按规定及时为车主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或拒绝,必要时,要增加服务窗口,延长服务工作时间。特别是车主提出车辆复驶申请的,要即时为车主办理车辆复驶手续,以确保集中治理期间的运力保障。 二、关于罚款问题 (一)从2004年6月20日至7月20日,凡超过《实施方案》前五条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的运输车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其实施卸载,直至符合《实施方案》的前五条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并以教育为主,暂不罚款。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一)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已查处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再查处;已被一个省(区、市)执法人员查处的,另一省(区、市)不再查处。 三、关于公路赔(补)偿费问题 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擅自行驶公路的超限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在集中治理工作期间,擅自行驶公路的超限车辆未对公路造成明显或直接损坏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暂不收取公路补偿费。 四、关于计重收费问题 已经实施计重收费的路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实施方案》规定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范围内,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对于超过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必须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卸载,消除违法行为,不得计重收费后放行。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计重收费的监督和指导,采取轴重与总重相结合、以轴重为主的方式,对车辆实行计重收费,逐步完善计重收费管理模式,同时严格规范计重收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专题:国家七部门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