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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原因似谜 补偿到底是谁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15:08 金羊网-羊城晚报

  航班延误补偿须防“最终解释权归航空公司”的尴尬

  本报今天综合消息 深圳航空公司出台国内首个“延误航班经济补偿标准”,各界议论纷纷,焦点集中在“航班延误的责任如何认定”。

  延误时间也要“挤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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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航的方案,只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才给予补偿;其它不属航空公司责任的延误,比如天气、突发事件、空中管制、安检原因以及旅客自身原因等,不给予补偿。

  深航还规定:由于后续航班具有对前面航班延误的继承性,因此,前段航班的延误原因归入后段航班的延误原因中。即是说,如果首个航班因天气造成延误,那么,因此顺延的有关航班也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范围。

  深航还规定:由于航班延误常常由几个原因综合所致,延误补偿是以深航原因造成的延误时间累加为准。即是说,如果同时有几种原因造成延误,补偿的范围将不计算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延误的那部分时间。

  诸多原因令人“一头雾水”

  据分析,目前绝大多数航空公司尚未推出补偿规定,一个重要原因是延误的责任界定很难。

  比如说,某个航班一共延误了四小时,其中前两小时是天气原因,第三个小时是空中流量管制,第四个小时才是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对于旅客来讲,延误原因可说是“一头雾水”,而航空公司也是大呼“冤枉”。

  民航飞行学院的专家还举例说,一架执行北京-上海-北京-广州任务的飞机,因为上海的天气原因,造成第一个始发航班延误,导致了后面一连串的航班也发生延误。如果这架飞机返回北京后,执行飞广州的任务时,又碰到其它原因延误,这一系列复杂的延误责任,即使航空公司能界定清楚,也未必能令旅客信服。

  如此补偿不要也罢?

  《经济日报》今天发表短评《如此补偿不要也罢》,对一些航空公司的补偿措施提出质疑:

  其一,某大航空公司的“里程兑换券、代金券”等补偿对很多旅客并不实用。旅客不能为了得到补偿,浪费人力、物力和宝贵的时间去坐飞机“玩”,更何况,所谓的代金券只能用于购买该航空公司机票专用,这有点像当下流行的“买物送券”的商场促销行为。

  其二,某航空公司承诺“延误4小时(含)-8小时,补偿不超过所持客票票面价格的30%;延误8小时(含)以上,补偿不超过所持客票票面价格的100%”,但似乎“忘却”了规定最低补偿标准。没有了下限,是不是可以说,延误4小时,补旅客1元钱就可以了事,因为不超过30%就行。

  其三,对于如何界定和由谁来界定“是否航空公司原因造成延误”,有关的补偿方案并未严格说明。如果不制订详尽的审核程序和标准,由于旅客和航空公司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最终难免会出现“最终解释权归航空公司”的事实上的“霸王条款”。(晓航/编制)

  相关专题:聚焦航班延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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