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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非法“陈化粮”与粮检标准之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4:49 新京报

  《新京报》昨日发表社论《处理“陈化粮”不可犹豫》,对于社论的观点,我基本赞同。不过我还想补充的是,检测标准的滞后和相互不衔接,使得质量监督部门在“陈化粮”监管中很吃力。

  现在质监部门对稻谷的检测,执行的是国家1999年颁布的标准,而对于加工厂的大米,执行的则是1984年的国家老标准。在大米的检测标准中,并没有脂肪酸等“陈化粮”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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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指标内容,而是“除糙率”、“精米率”、“气味”、“色泽”等指标,如果按照国家稻谷和大米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都有可能在已经检测合格的粮食中,再检测出“陈化粮”来。由于国家鉴定大米和“陈化粮”的标准不统一,给实际的质量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

  国家粮食标准的滞后,使粮食营销市场管理失去了最基本的规范,让质检部门无所适从,也为不法分子留下了市场空间。更何况,在对非法使用“陈化粮”的处理中,对于非法使用“陈化粮”和使用没有QS标志粮食的单位,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让一些惟利是图的企业钻了空子。国家对倒卖“陈化粮”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可是对非法使用“陈化粮”却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要制止“陈化粮”的非法倒卖,首先必须健全和完善“陈化粮”的检测标准,不能再笼统的以年限为界,不仅仅要重视色泽味道等外观指标,更需要严格的理化指标,尤其是黄曲霉素、脂肪酸等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具体指标。这是确保“陈化粮”科学界定的基础,也是市场管理和监控的基础。

  在现实监管中,粮食部门由于没有执法权,人力也有限,对于企业将“陈化粮”买回去后,是否再当做口粮倒卖,没有可行的办法完全监控。正因此,工商部门的主动介入和严格执法就成了当务之急。质检部门的职责就是依照国家粮食标准,严格区分上市粮食的陈化与否,包括食品卫生监督部门都要以人民的身体健康为念,共同联手加强“陈化粮”的监管工作,严格对大米等粮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黄曲霉素等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卫生指标的检测,共同筑起公共食品卫生安全的堤防。

  刘效仁(安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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