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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化州一村委会违法征地并高价倒卖(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4:47 人民网-人民日报


位于茂化公路边,未经批准就征用的30亩农田一角。本报记者 吴齐强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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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东省茂化(茂名至化州)公路东方红村委会大北国村路段旁,两年前曾是一片长势良好的水稻田。现在,这其中的30亩地上,出现了一座工厂、几栋办公楼和几处宅基地。记者来到这里发现,大北国村300多位村民对征用这30亩地意见很大。

  化州市国土局没有办理过东方红村委会大北国村耕地转用工厂、办公楼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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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批人以发展经济、建村委会办公楼为名,利用职权低价违法征用大北国村30亩土地,没有开村民大会征求意见,也不见有什么政府公告”,村民们七嘴八舌地对记者说。村民李水木说,村民没有见过政府的征地批文,也不知道协议书的具体内容。

  村民李升富在《向群众认错表白书》中写道,自己不是所谓的村民代表,村委会骗他们几个说是国家征地,已有批文,一签字,就给误工费1000元。结果他贪小利在征地协议上签字,上了村委会的当,实在不该犯这个错。一位驼背老人说,村委会干部说只有他们才能看批文,什么协议、批文村民都没见过,也没有领过征地补偿款。

  东方红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李军富出差在外,党支部副书记郭汉飞介绍说,建村委会办公楼用的是荒地,不存在违法征地。围观群众听了郭汉飞的介绍,马上一片喧哗:“没良心,讲假话”,“明明是耕地,骗人”,“没有手续,就是违法”……

  闻讯赶来的鉴江开发区干部和后来一起座谈的鉴江开发区书记吴炳生、区长张剑雄强调,征地方案是前任领导定下的,许多事情他们不太清楚,听说村委会与群众有协议,经化州国土局批准,土地征用手续是完备的。记者反复要求看协议书和征地批文,鉴江开发区没有提供,开发区地产部负责人称材料在化州市国土局。

  化州市国土局建设用地股负责人吴瑞裕证实,前几年因鉴江开发区送来的申请大北国村地段建设用地呈批表和相关材料不真实,退回开发区去了,目前没有收到鉴江开发区相关的申请材料。化州市国土局局长凌宇锋说,化州市国土局没有办理过鉴江开发区东方红村委会大北国村耕地转用工厂、办公楼的审批手续。化州市国土局副局长黄康养说,2003年1月,国土部门就对未经批准违法用地的东方红村委会和化州城西五金厂下达了停工通知书,但没有用,停不下来。

  村委会有一次竟把一块地同时卖给了三个人。为了阻止毁地,十几个村民被打伤

  “如果真是国家建设需要征地,我们也想得通,但事实上是开发区、村委会合起来骗我们,把违法征来的地拿去高价倒卖!”十几个村民在尚未建好的村委会办公楼前你一言我一语地讲着。

  村民李汉说,违规征来的30亩地一到手,村委会就开始了倒卖,2002年底,以每亩11.5万元的高价卖给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上郭村的黄周林11.7亩,用来建沙泵厂(即化州城西五金厂,已建成投产),光是这11.7亩,就卖了130多万元。

  村民李升富指着村委会办公楼旁边一块地告诉记者,可别小看这100多平方米,这块地竟然同时卖给了三个人,他们简直是卖出了“世界水平”!龙坡村的何水旺花了4万元,北国一村的何卓越花了12万元,隔壁村花场的李老板还不知道花了多少钱,去年,为了这100多平方米的地,三家人还争吵打架。

  村民李水木说,村民为阻止毁地,至少与村委会、买主发生了三次群体纠纷,十几个村民被打伤。村里原来口头答应每亩给2.9万元的征地补偿,即便按这一补偿标准计算,刨除村委会办公楼一楼准备出租的铺面收入,仅村民们知道的被倒卖的14亩左右的地,就有近180万元的收入,而全部30亩地准备补偿给村民的也只有87万元。

  村委会主要干部吹嘘,告到化州、茂名都不怕,没人敢动他们

  据了解,大北国村300多人,原有150亩左右耕地,近年公路征地,加上东方红村委会倒卖,现在只有70亩了,人均2分多,日子很难过。

  问起家中状况,村民李水木叹气,这样下去,地没得种了,人也没心机(方言:精神)了,这事怎么就没人管呢?村中的房屋有一些很是破败,有些村民家中更是一贫如洗,老人、小孩的穿着显出了生活的窘困。一位老人说,鉴江开发区某干部扬言“谁上访就捉谁”,村委会主要干部则吹嘘,告到化州、茂名都不怕,没人敢“咬卵”(方言,意为没人敢动他们),这样的环境真让人难过!

  专家认为,此举应属于典型的非法征用、非法转让耕地行为

  有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对涉农用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建设占用土地,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农民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要没收,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限期恢复土地原状,依法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我国《刑法》也有三条(228条、342条、410条)对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几种情况做出了相应判定。

  有专家认为,化州鉴江开发区东方红村委会如果没有合法程序和审批手续,占用了村民30亩耕地,并倒卖耕地,就属于典型的非法征用、非法转让耕地行为。 本报记者 吴齐强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26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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