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官员隐瞒安全生产事故将被问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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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22:2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电(记者刘江、崔军强)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9日通过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瞒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政府官员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个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条例》还明确规定,发生生产事故的单位如果不按要求及时上报,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将被认定为责任事故。
《条例》对生产事故的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和查询等作了明确规定。它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根据《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并限制其一年内参加政府投资、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 《条例》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关中介机构等安全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询有关记录。此外,《条例》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相关专题:中国政府以问责制处理失职官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