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问责”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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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20:5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7月12日电 本周《瞭望》周刊报道说,从对重庆开县井喷、密云踩踏事故、吉林火灾、阜阳市劣质奶粉等事件的责任追究中,可以明确看出,“官员问责”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 “官员问责”目前已走进中国人的政治生活。最近从中央到地方又有数十位官员因为失职而丢掉官职。这是建立责任政府的题中之义。
报道介绍说,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各地陆续出台了各种各样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等,今年4月中央又批准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作了严格规范。 以《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标志,由“权力问责”为主向以“制度问责”为主转向的态势已基本形成。 最近,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法定化的“官员问责”制度。这一办法通过18种问责情形和7种追究责任,对政府行政部门“一把手”追究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小至诫勉、批评、大至停职反省、劝其辞职。 按照重庆市的这一制度,被责问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类,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包括未完成政府交付的工作任务;第二类,责任意识淡薄,包括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等;第三类,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包括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资产流失的,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等;第四类,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包括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等;第五类,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标的等。 报道认为,重庆出台的问责制度规范办法,可以说是在中国现有的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之外开辟的第三条监督通道,对落实问责制度具有示范作用,在解决“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问题上带了好头,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深远的意义。 报道说,从不问责到问责,再到以法制保障问责,靠法律和制度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体现了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不难看出,在民智日益开启,民主日益盛行的今天,来自媒体、人大、上级、司法、民众等的监督更加到位,官员们的行动需要接受“放大镜”下的严格审视,不合法的、不合理的乃至似是而非的行为都难以轻易过关和隐藏。事实上,随着“官员问责”制的建立,问责将更广泛、更深入,约束官员行为的规定越来越严密,触犯其中任何一条,都可能受到处分甚至丢官。(沈小平) 相关专题:中国政府以问责制处理失职官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