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机动车检验有新规 机动车检验可自选检测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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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2:0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福州出台机动车检验新规定:今后,凡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只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即可。而且,汽车类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测站检验,车管部门不得限定或强迫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检测站检验。这是记者昨日从福州市交巡警支队获悉的。 车主可自主选择检测站
据了解,以前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要求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并提供发动机、车架号码拓印膜。今后只要提供上述两证即可。 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汽车类),除了可在福州市车管所窗口办理外,也可在机动车登记的行政设区市范围内任选一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检验机构必须是:经认定合格,且与福州市车管所联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构可以是福州市车管窗口,也可是上述机构暂时设立的发证点。车管部门不得限定或强迫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检测站检验。 不过,延缓报废期间的定期检验的站点按原规定执行。 提前定检最多不超过两个月 此外,如果您的车子是逾期参加定期检验的,补检时不必审批;如果是逾期三年以上未检补检的,则由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如果因故需要提前参加定期检验的,提前时间最多不超过两个月。 延期使用检验需在报废期止前 根据新规,如果您的车子达到报废年限了,但需要延期使用,您应在报废期止或延缓报废有效期止(已参加过延期使用检验的)前,参加延期使用检验并检验合格,延期使用检验不需报批。这不像以前,达到报废期止或延缓报废有效期止的,一年以内都可以参加延期使用检验,这样一来,原来延期使用检验必须一个月内完成以及需要报批的规定也一并取消。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延期使用检验在一个检验周期内,经三次检验不合格则强制报废的规定仍然有效。 “大吨小标”未更换不发检验合格标志 结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加强对机动车“大吨小标”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列入更正公告内的“大吨小标”车辆,车管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相关提示,对未办理更正手续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本报记者 钟丹丹/通讯员/饶泽强 相关专题:《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