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保护未成年人中国是否需要“零宽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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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08:34 北京青年报 | |||||||||
新华社电 又一起强奸猥亵儿童案件发生了,犯罪嫌疑人竟然又是孩子们的老师!江西省吉安市发生的这起案件,与以前许多同类案件极其相似,案犯竟然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公然在课堂上先后强奸猥亵女学生12人。法律必将让犯罪分子付出代价,这一点毋庸置疑,有疑问的是,我们能杜绝这样的恶性案件吗? 写作这篇小稿时,记者查阅了2003年以来新华社报道过的教师强奸猥亵小学生案件
一些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有一项政策,叫“零宽容”,规定成年人不得对儿童有任何形式的触碰,否则就可能把自己送进监狱。这些国家的孩子在4岁时会被学校告知,任何人都不能触碰他们。就连大受孩子们欢迎的圣诞老人,一旦有孩子贴近他,他也要把双手放到一个可以被周围人看得见的地方。对这项令警方和学校草木皆兵的保护未成年人政策,虽然也有一些人觉得过分,但更多的人包括孩子们的父母表示理解。 强奸猥亵儿童的恶性案件不断发生,引起了社会舆论和政府、学校的普遍关注。媒体就此提出了加强立法、严惩犯罪的呼吁;国家有关部门下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犯罪,并在学校建立此类案件及时报告制度。这些呼吁和要求都没有错,但却无法解决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问题。因为它们的出发点是打击犯罪,针对的是已经发生了的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只能做到这一点,而无法做到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免受非法侵害,社会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治安秩序,群众对政府就不会满意。 我国是一个重教育、讲修养的国家,但强奸猥亵儿童案件的不时发生,恰恰就发生在应该最重教育、讲修养的校园里。我们无须照搬国外的“零宽容”政策,但不妨借鉴这个政策,在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界线,明确规定哪些接触行为是不能容许的。成年人如果超越这条界线,就可以认为有犯罪嫌疑。有的时候确实需要矫枉过正。作者:张建高 相关专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