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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部分“一把手”腐败 独断专行必须治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14:50 人民网

  “一把手”独断专行必须治理

  日前,中共中央正式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一把手成为党内监督重点”,一时间,媒体纷纷报道,各界关注备至。《党建》杂志开展“怎样监督‘一把手’”的讨论,我觉得很好。下面我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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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把手”,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的领导班子中居于首位的负责人(通常也包含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所谓“一把手综合症”,指的是官员担任“一把手”以后因权力失去有效制约监督而出现的独断专行的综合症状。早在5年前,有专家就提出了“一把手综合症”的概念,认为绝大多数“一把手”在未提拔之前的为人为官都是比较谨慎的,他们之所以能当上“一把手”,主要靠的是自己的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但是到了“一把手”这个岗位上以后,由于权力大了,环境变了,如果其为人为官的准则也相应发生改变,那么就可能患上“一把手综合症”。“一把手综合症”的最基本症状是独断专行,大体可以用“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来概括。

  毋庸讳言,目前我们党依法执政尚处于探索的阶段,强调加强党的领导往往促使一些地方的党委书记不断强化个人的权力。强调行政首长负责制,则促使一些地方的行政首长竭力增加个人权力。一个单位的权力一旦集中在“一把手”手中,而“一把手”个人品质如果不高或道德滑坡,就容易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

  对“一把手”监督难是个普遍性的问题。贵州省纪委驻省交通厅纪检组长、交通厅党组成员龚仕金在反思卢万里大案时就指出,卢万里案件的教训在于: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同级——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这是现实的写照。

  当“一把手综合症”发展为“一把手腐败”时,其后果和危害是其他类型的腐败所无法比拟、望尘莫及的。首先,会出现大面积腐败,引发严重政治危机。在实际中往往可以发现,某些腐败的“一把手”为了便于以权谋私,往往在加强领导的名义下,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从而使各种监督机制难于发挥应有的作用。他们还肆意破坏集体领导的体制,在领导班子内部动辄对持不同意见者采取压制排挤和打击报复,以此来排除异己,加强自己的权力。这样做的结果,使“一把手”的权力在本地区本部门凌驾于组织之上。日积月累,在“一把手”腐败的带动下,其属下的一大批干部也会相互仿效,走上腐败道路。于是,一旦东窗事发,会出现政治地震,引发社会动荡。其次,经济损失巨大,严重影响发展。患上“综合症”的“一把手”往往倾向于重大决策由个人拍板,从而使那些旨在保证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程序流于形式。将重大问题决策权集中到个人手里,无疑为“一把手”从事腐败提供了便利。在具体决策过程中,为了贪图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那些腐败的官员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将正常程序弃之不用,实行“暗箱作业”和由领导个人拍板定夺等做法,从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的损失。最后,毒化社会风气,影响政权稳定。腐败的“一把手”往往习惯于用高压手段来推行自己的决策,工作方法简单生硬,对下属采用强迫命令的做法,以权势压人。长此以往,党的有关领导艺术和工作方法的要求和规定就被破坏殆尽,社会气氛极不正常,干群关系趋于紧张,从而成为影响政治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沈阳“慕马”、安徽王怀忠、河北程维高等案的查处都反映出以上问题。

  既然“一把手综合症”主要是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所致,那么,在治理和预防上也必须对症下药,在制度设计上必须建立起一套充分发扬民主、便于制约监督的机制。我们看到,新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十分注重制度设计,以制度创新来弥补制度缺陷,可谓是医治“一把手综合症”的特效药。

  第一,明确监督重点。针对“一把手”易发、多发“综合症”并走向腐败的现状,条例明确将“一把手”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二,充分发扬民主,以分权制衡。民主是腐败的天敌。鉴于“一把手综合症”的主要表现是独断专行,条例以发展党内民主作为治理的最主要手段,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比如,条例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在保障和发扬党内民主,防止个人专断。针对过去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的情况,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为避免以前经常出现的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如干部任用方面,近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亲信、拉帮结伙的现象较为突出。条例为此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这样的规定,操作性、针对性均很强。

  第三,增加透明度,以方便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享受充分的知情权,才能更好地行使参与权、选择权和决定权。条例专列一节规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知情权。

  在上情下达方面,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各级党委、纪委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在下情上达方面,条例也提出了严格要求,即下级党组织对于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条例还对述职述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其余各级党组织照此类推。

  第四,明确职责和程序,使党内监督变为刚性监督。为了避免此前“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难、同级监督太软”等问题重现,条例对许多疑点、难点等关节作了操作性极强的规定。

  在上级监督中,除上级部门的一般监督外,条例还要求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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