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界定五类传销行为 对组织者最高可罚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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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2:14 人民网 | |||||||||
人民网太原8月28日电 记者鲍丹报道:近日,太原通过了《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将加大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最高可处20万元的巨额罚款。 新通过的《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中明确界定了五类行为属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这五类行为分别是:组织者、参加者引诱他人通过交纳入门费或者认购商品(含服
《办法》中规定:“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和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参加者,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办法》所称组织者,是指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策划、筹备、发起、宣传、运作行为等,或者直接发展成员5人以上的组织和个人。参加者,是指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被组织者劝诱、招募加入传销网络,接受组织者指令,在传销组织中居于从属地位,且直接发展成员不足5人的组织和个人。 相关专题:大学生卷入非法传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