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原正副局长因受贿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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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03:29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据检察日报8月31日消息日前,由成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成都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曾任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李大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邓作先,成都市土地事务中心原主任穆欣三人受贿案在成都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三人均因受贿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0年零6个月和有期徒刑4年。 违规操作
1999年9月,李大地、邓作先、穆欣在明知夏坚锐等人出资的成都市华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的情况下,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让成都市国土局下属的统征办先与华夏公司签订了购买草堂村20余亩统征地的协议,并授意夏坚锐成立一家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以便签订正式协议。2000年5月,三人在明知夏坚锐新成立的成都市创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由统征办与创业公司签订了划拨位于草堂村44亩地的正式协议。其后三人又违规操作,在明知创业公司尚未向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将这块土地的使用主体更名为成都市金瑞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接受贿赂 李大地、邓作先、穆欣三人在为夏坚锐的公司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多次接受夏的贿赂。其中,李大地共收受夏的贿赂款31.5万元人民币和2万美元;邓作先收受了43万元人民币;穆欣收受7.6万元人民币。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