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起草道路交通条例 机动车撞人可不负全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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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16:4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普报道:《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称《条例》)正在制定、修改之中,这个正在广泛征询意见中的“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机动车与有违章行为的行人相碰,驾驶员已采取必要措施,减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赔偿也相应减除。 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此
按照《安全法》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的规定,广东省公安厅已起草和制定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目前,这一条例已在省内营运单位、学校、街道、有车单位等多个部门广泛征询意见,并几易其稿。 据悉,《条例》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负主要、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30-50%。此外,《条例》还按照广东省地区的特点,对汽车前排遮阳纸的张贴,也有相应的规定。 有关人士透露,《条例》的制定旨在使法规更加全面和具有操作性。《条例》还需经省人大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相关专题:《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