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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15:08 《法制播报》

  《法制播报》播出最新节目《看法: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以下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由于媒体报道不当所引发的所谓“新闻侵权”纠纷已经屡见不鲜。

  主持人:沈阳有一对年轻的男女吃了一种安眠药自杀,可是这二人却都没有死,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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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做出报道说吃的是假药。但是,事实上这一种毒性非常低的新药。著名歌唱家毛阿敏在复出之后,原计划参加山西太原的一次活动。可是活动之前,有一家媒体刊登了一句“毛阿敏八成不来”的推测性报道,结果引出了87万元的巨额赔偿;还有中国足球先生范志毅状告《东方体育日报》侵权案;《贵州商报》以“霸王警开霸王车行霸王事”为主题的报道引起的新闻侵权案等等。

  主持人: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正在不断的增多。这也引起了各界学者们的关注。由于新闻侵权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成为了学者们探讨的热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新保:在我看来,新闻侵权它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在我们现在的法律和我们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它做出过明确的界定。但是它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通常是指在新闻媒体上发生的侵权。主要侵害的是有关人们的名誉、荣誉、姓名、肖像、隐私这一类的权利。

  主持人:据有关资料,由新闻报道引起的侵权诉讼中,针对“新闻失实”提出的侵权案达80%以上,其中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搞批评报道而被诉“新闻失实”名誉侵权的占了绝大多数。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 董伊薇:(媒体)你必须核实,要基本真实,那么基本真实不是说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必须地真实,但是就是一定要核心的东西,实质的东西,定性的东西一定要准确。

  主持人:据董处长介绍,媒体的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舆论监督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一直都在大力的提倡舆论监督。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 董伊薇:舆论监督是我们大力提倡的,那么公民法人的这些名誉权,隐私权等等这些也是需要保护的,那么这两个容易产生,有时候怎么平衡呢,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新保):过去有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讨论,认为像言论表达这样的自由有更高的价值。我们需要有说话的权利,需要有表达的自由,也需要通过舆论对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行为予以监督,但是这个要界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以内,就是被监督的部分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系的。

  主持人:在法律上,侵权行为都有一些法律要素,除了侵害的事实、行为和损害的后果以外,侵权人是否有严重的过错行为也是重要内容。中国新闻研究中心在对近年来所发生的新闻侵权纠纷进行研究分析后指出,目前所发生的新闻侵权诉讼呈现有三个特点:一是以侵犯名誉权为主,二是报社败诉的比例很大,三是社会消极影响比一般民事侵权案大。因此,专家建议,一旦发生新闻侵权的纠纷,媒体应该迅速地更正自己的错误,以减轻新闻报道失实所造成的后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新保:媒体不管是多数败诉还是一部分败诉,总会有一些经验教训需要总结。那么就是加强自身法律知识,自己员工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让他们知道自己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作为一个编辑,作为一个新闻从业人员有哪些自由,或者是新闻舆论监督的自由。另外是尊重他人的权利。主持人:最近,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了全国首个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在该专业委员会第一次法律事务研讨会上,到会专家、学者及律师一致认为,“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并不存在矛盾的问题。北京律协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任丽颖:我觉得只要我们脑子里头有这个法律观念,潜意识里有这根弦,我觉得这些问题都是可以避免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新保:在这个问题上的法制建设的加强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呢,各类案件是千差万别的。指望法律去把每一个纠纷解决,或者是解决一个具体的行为都规定清楚,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这有奈于司法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加强。

  主持人:新闻侵权诉讼实践中,法院强调保护人格尊严,而媒体强调言论自由,两者似乎成了矛和盾的关系。然而,这矛和盾都是我们维护社会肌体良性运转的工具,当我们一手持矛一手持盾时,我们并不是要用自己的矛去刺自己的盾。有学者指出,人格尊严肯定需要保护,由言论自由引伸而来的舆论监督也同样需要加强。媒体应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和制约机制,来避免和减少这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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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ina.com.cn/c/2004-08-26/100441425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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