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负全责实施出现怪现象 司机主动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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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09:01 重庆晚报 | |||||||||
核心提示 现在的司机最怕什么?十个有八个会说怕开车撞到行人,再说白点就是怕行人来撞汽车。今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后,“机动车无过错责任”让驾驶员将穿越公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视为“移动地雷”。
即使是行人有明显过错,机动车也可能会赔偿80%的损失甚至全赔。为此,已有机动车驾驶员想出了“对策”:一旦撞到过街行人,投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都愿意主动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将经济赔偿转嫁到保险公司头上。 按照新交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也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但相关配套法规制度一直没有出台,很多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纷纷取消了无过错责任赔偿,谁该为伤人事故赔偿埋单引发了车方和保险公司的争议。 近段时期,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这样一个怪现象:机动车驾驶员一旦撞到过街行人,投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方都愿意找交警说好话,主动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市交警总队有关人士称,驾驶员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将经济赔偿转嫁到保险公司头上。否则,遇到伤者家属死缠硬磨,多出来的经济赔偿可能会让驾驶员自贴腰包,倒霉一点的还会倾家荡产。 “目前已经有少数人开始钻法律的漏洞,利用假撞车来骗取驾驶员钱财。”交警五支队刘小康称,队里已陆续接到举报,有粉哥专门在僻静处撞车骗钱,被盯上的车主害怕被纠缠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最后往往宁愿选择蚀财免灾也不报警。 “这些人主要是怕承担无过错责任。”刘认为,机动车撞人在我市至少要负50%以上的责任,即使不服交警认定闹到法院,也会要求先治疗伤者,结果当然是又费马达又费电。 昨日,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获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保险公司的车险赔付率已经大幅上扬,上扬幅度至少超过20%。 司机有无过错都赔钱 7月13日晚8时30分,家住大渡口的杨先生驾驶一辆风神轿车从沙坪坝开往石桥铺。行至白马凼天桥附近时,突然有一个74岁的老人横冲过来,当场被撞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十八支队民警出现场后认定,死者罗某在设有过街天桥和人行横道线路段横过车行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但考虑到“新规定”对责任的界定,交警最后认为双方过错严重程度相当,均负同等责任。 8月22日,交警又对事故作出调解:因罗某死亡造成的各项费用共9万余元,由杨先生承担70%,一次性现金支付。 和杨先生相比,沙区驾驶员王某更“冤”:7月5日晚9时,王驾驶大货车行驶至南岸茶园新区百步梯路段时,和行人张某相撞致张死亡。交警九支队认定王某对此事故负主责,张某负次责。但8月20日调解时,交警又认定所有的死者费用和车损费用7万余元全部由车方承担。王认为,明明行人也有责任,全部费用凭啥由司机来埋单? “其实开车的才是弱者,行人乱穿马路,我们却要倾家荡产!”一些驾驶员认为,过去,“撞了白撞”的提法是对行人的伤害,但现在简单地把责任推向司机一边,也有“矫枉过正”之嫌。 行人有责任反获赔偿 近日,四川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一份特殊的传真,传真指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三大漏洞。 漏洞一,“有责不担”势必放纵行人违法。新交法76条规定了驾驶员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碰撞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驾驶员的责任可以减轻,也要负担一定的赔偿,但是,却没有规定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漏洞二,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显失公平。按照上述规定,机动车承担责任后,会根据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果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赔偿数额超出保险公司承担的范围,机动车驾驶员还要承担剩余的赔偿,而违章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不用承担任何赔偿的同时,还可以得到赔偿,有失公平。 漏洞三,有悖“侵权归责”的法律原则。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行为人有过错,承担过错责任,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这点非常明确。 为此,四川省向最高院提出了两点建议: 一是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原条文中的“机动车方应承担责任”要有个限度。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了即便机动车驾驶员没有责任,也要承担10%的赔偿,其实就是规定了一个上限。这条应当改:机动车驾驶员该承担的责任就承担,不该承担的不承担,有责任就赔,没责任就拒赔。 二是增加一个说明,就是“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时,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以加大赔偿力度,保护受害者合法利益。 据了解,我市相关部门也正在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调研,准备就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赔偿案等情况进行反映。 强制“三者险”未出台 “新交法”实施以来,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也开始加深。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已经不能给投保人充分的保险保障,而且保险公司在向市场推新产品的态度上也并不积极。 虽然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记者昨日从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了解到的情况却是,与无过错责任相呼应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至今不见动静。采访中,市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均对此敏感话题三缄其口。 据知情人士透露,主要还是相关保险条例尚未出台,特别是强制“三者险”迟迟不能出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况且,现在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也纷纷取消了无过错责任赔偿。对无过错受到损失或遭到伤害的司机来说,既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又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只有自认倒霉。 保险业人士认为,目前,机动车仍执行的一般商业险,保险内容由当事人和保险公司自愿协商,“这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来说形成了真空。”如果强制三者险能及时出台,保险公司开发的商业三者险也会尽快推向市场,投保人获得的保障应该会更完善。 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记者 许泉 实习生 王尊/文 相关专题:北京“机动车负全责”规定遭质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