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最大受贿案终审判决 孙多康被判13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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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11:01 新华网 | |||||||||
新华网西宁9月16日电(祁世林、吕雪莉) 青海省最大的一起受贿案日前作出了终审判决。青海省高级法院在判决中撤销了一审法院对孙多康犯有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的定罪量刑,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孙多康有期徒刑13年。 检察机关指控,孙多康在担任青海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青海省水泥厂厂长、青海省水泥股份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美国罗斯蒙特公司预付给青海省
西宁市中级法院于今年3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孙多康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61万元国家财产被骗,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元。非法所得248.14万元人民币、9000美元依法追缴。孙多康之妻迟玉杰伙同孙多康共同受贿赂59.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在经营活动中,隐瞒销售收入,虚列经营费用,偷逃税款298906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元,罚金30万元。 宣判后,孙多康、迟玉杰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孙多康犯贪污罪、受贿罪,迟玉杰犯受贿罪、偷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认定孙多康犯有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不当,予以改判。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