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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零口供”贪官被判死缓 妻开公司为夫理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13:37 法制晚报

  陈炜在担任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上海浦东长城建材工业外经技术合作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进行侵吞、骗取、挪用巨额国有财产的严重经济犯罪,从2000年11月至2002年3月,总计贪污公款520余万元、挪用公款4100余万元,给国有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市一中院判处陈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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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数辆车供其开展“业务”

  陈炜负责的上海两公司仅有12名员工,却配备有数辆车供陈炜等人开展“业务”。陈炜每天上下班开的是凌志400,公司还有一辆沃尔沃、一辆大宇、一辆桑塔纳2000和一辆普桑随时供他支配。

  案发后,办案人员又在他家查获一辆记在办公室某员工名下的价值129万元的宝马轿车,专门供他开着到苏州郊区去打高尔夫球。办案人员还查获一辆供其夫人享用的用公款购买的奔驰跑车。

  陈夫人开公司为夫理财

  10年前陈炜调到上海工作后不久,陈炜的夫人高秀丽(现国外在逃)也随夫去了上海。陈炜担任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驻上海期货交易部经理的同时,高秀丽也注册了三个代客理财的公司,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这一夫一妇、一公一私、一唱一和、相互配合,数以百万元的国有资产就神不知鬼不觉地从姓“公”改成了姓“私”。

  陈炜和高秀丽相互配合侵吞国有资产的手法既常见又“高人一筹”。陈炜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做股票、期货,高秀丽私人公司的业务是代客理财。于是陈炜就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和高秀丽的公司签订了假的合作合同,由陈炜用公家的钱委托高秀丽在股市上操盘,挣了钱是高秀丽公司的赢利,赔了钱算陈炜公司的亏损。

  2002年4月,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酝酿进行企业调整。上级机关在对陈炜任职的上海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陈炜的账面上有300万元账对不上,确认陈炜有重大犯罪嫌疑。

  巧抓获 避免打草惊蛇

  由于陈炜身在上海,并且持有护照,在单位审计已引起陈炜警觉的情况下,稍有不慎,就可能打草惊蛇,导致其外逃。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采取调虎离山的办法,以单位开工作总结会的名义,将陈炜从上海调到北京。

  2002年8月26日,陈炜在首都机场被纪检部门“双规”,5天后被刑事拘留。9月11日,陈炜被海淀检察院批准逮捕。听到风声的高秀丽在陈炜“出事”四天后从上海逃往国外。

  海淀区检察院的承办人在陈炜从上海回到北京的同时,立即赶赴上海,在48小时内从陈炜的公司、住所等地查扣了他没有来得及转移的200万元现金,市值300余万元的股票和一辆后来被评估为价值44万元的奔驰跑车。

  查线索 员工主动揭发

  陈炜是一个极擅狡辩之人,在讯问过程中,对其犯罪事实一概予以否认。陈炜的拒不认罪,使本案基本成为零口供案件。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决定广泛搜集证据,用事实和证据说话,让陈炜的狡辩变得苍白无力。

  首先是调取公司员工证言,因为许多事情都是由陈炜授意员工们去办的,通过他们的证言可以清楚地反映出陈炜的犯罪手段,并可能发现新的犯罪线索。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一方面通过上级公司对所有员工做工作,打消员工们的顾虑;另一方面则由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出面,体现法律的威严与震慑力。实践证明,这些措施是行之有效的,达到了争取大多数人,孤立少数顽固不化分子的目的。通过一名员工提供的线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又发现了陈炜贪污一笔143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而另一名陈炜的心腹慑于法律的威严,在侦查人员的强大攻势下,交代了陈炜贪污一笔80余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

  炒股票挪用公款数千万

  一般而言,证券投资所需资金十分巨大,只有投资大,收益才可能大。通过审计发现,陈炜任职期间,其公司证券投资金额最多时曾高达上亿元。但是陈炜所在公司自身的资金毕竟有限,他投资所需的大量资金从何而来?这当中会不会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一连串的问号,促使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很快将侦查方向转向了与陈炜打交道最多的券商。

  经过筛选,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选定了陈炜任职期间,与之发生业务量较大的两家证券营业部为突破口。查清了陈炜以本单位资金作担保,将本单位从券商处获得的融资款挪用给其妻子高秀丽所在的私人公司炒股使用的犯罪事实。

  最终,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将能够取得的证据全部调齐,在陈炜不供的情况下,仍然保证了侦结、公诉、庭审的顺利进行。

  “零口供”照样判处死缓

  “零口供”也没有挽救这位经理的命运。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陈炜自2001年1月至2002年3月期间,贪污3起共计520余万元,挪用公款2起共计4100余万元。2003年10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陈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一中院判决追缴赃款人民币200余万元、部分股票以及价值44万元的奔驰轿车一辆。

  陈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并摄/海剑

  警 示

  市检一分院:国企“蛀虫”频频得手

  当前,国有企业“蛀虫”现象正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据统计,2003年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一审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1件,判处犯罪分子37人。在一中院判处的37名职务犯罪分子中,贪污罪10件10人,受贿、行贿罪10件11人,挪用公款罪10件15人,渎职罪1件1人。追缴犯罪分子所得的赃款赃物数额达14.8亿元,判处罚金数额380余万元。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9亿元。

  国有企业“蛀虫”缘何能够疯狂作案、频频得手?透过一件件数额惊人的职务犯罪所暴露的一系列体制和管理上的漏洞,应该引起人们的深思。

  曾对陈炜案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的海淀区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办理陈炜一案过程中,都曾向陈炜任职公司的主管单位发出了司法建议。

  办案检察官:监管失控腐败滋生

  日前,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办案检察官王伟向记者表示,陈炜案虽然已经审理终结,但该案却留给我们很多的思考,那就是为什么陈炜能够在较长时期内,实施了多次犯罪行为并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这里面,除了陈炜的主观因素外,在管理和监督机制上存在的漏洞也是重要的原因。所以,希望中国建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此为鉴,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预防犯罪工作:一是在深入查找管理工作漏洞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全方位的分级监督体系,使公司一般员工和各岗位负责人共同成为监督违法问题的主体,其中,各岗位负责人应当负有监督的主要职责。

  案发单位:“六个没有”导致犯罪

  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金乐永在总结陈炜案时认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六个没有”给陈炜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是没有上级,上级公司没有分管部门、没有分管副总。二是公司没有领导班子,长期由陈炜一人说了算。三是没有民主,职工由陈炜招聘,对他惟命是从。四是没有制度,花钱一枝笔,审计走过场。五是没有考核,业绩考核走形式。六是没有监管,资产监管失控。

  金乐永书记表示,陈炜案留给他们的教训是沉痛的,公司已经从陈炜案中汲取了深刻教训。文/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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