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隐匿会计凭证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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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11:0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19日电 (记者 齐中熙) 单位财务人员隐匿、伪造会计资料是审计人员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过去,由于缺乏必要的手段,审计人员往往无可奈何。审计署近日公布的绵阳机场财务负责人隐匿、伪造会计凭证案件表明,今后此类案件审计部门可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最近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审计绵阳机场案件。机场财务负责
就在此时,审计组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意见》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成都特派办根据此项规定,于2002年8月将袁虹案移送四川省公安厅依法处理。2003年3月,该案经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终结,袁虹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04年4月,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袁虹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后袁虹不服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完) 相关专题:2003年审计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