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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从国际反腐决议审视中国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4:26 新京报

  据报道,在刚刚闭幕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上通过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会议的决议》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因为该决议是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又一重要国际文件,将对各国打击腐败犯罪将起到示范和指导作用。

  国际刑法学协会是一个非政府性学术团体,其通过的决议代表了世界多数国家刑法专家就某一领域问题的权威意见,但决议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也正因如此,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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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即需要承担国际义务的国际公约相比,决议的出台机制更为灵活,也便于其在法律之外的层面表述观点。

  决议将腐败定义为“滥用权力以换取利益”的行为,并在预防腐败的措施、刑事法律的设置以及国际合作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在预防腐败措施问题上,决议倡导公共部门的良好管理,公职人员行为的规范性,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以及公务人员及其家属财产披露机制的设立;在刑事法律方面,决议界定了公职人员和私营部门在各自领域内腐败与贿赂的定义,呼吁加强针对清洗腐败收益行为的刑罚措施的反洗钱立法,并放弃对腐败官员的豁免权;在刑事诉讼层面,决议肯定了秘密侦查以及窃听通信等必要手段,但要求注重人权的保障;在国际合作方面,决议要求各国避免给腐败分子提供避风港,同时采取措施追回与返还腐败资金。

  尽管决议在反腐败的机制建设上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建议,但国际规范的产生始终是各国法律观念和具体利益博弈的过程。比如草案认为,各国应该采取措施“把从腐败行为中所得的资产返还给正在对罪犯予以起诉的国家”,而在我国,由于缺乏“缺席审判”制度和独立的财产没收机制,对逃逸出境的腐败分子往往无法进行刑事追诉。这样势必会在资产返还的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中方专家坚持资金应返回资金所属国或者参照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这一观点最终在正式决议中得以体现。

  尽管我国在反腐败斗争中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对比发达国家的反腐败立法,审视我国现行法律与国际公约的差异,我们应该看到差距的存在。比如在刑事立法上,至今尚未把腐败犯罪视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缺少《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对经济罪犯的引渡仍停留在个案合作阶段;独立的财产没收制度缺位。即使在观念层面,在未来国际合作开展打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群众是否能接受“死刑不引渡”的国际惯例,执法人员能否认同与其他国家的收益分享,都是一个需要不断吸取经验和摸索实验的过程。从这个角度看,《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会议的决议》虽然没有向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答案,但它毕竟给了我们再次审视自身的契机,从而更好地构建制度、动员力量,吹响向腐败犯罪挑战的号角。□本报特约评论员何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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