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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护肤却惹过敏反应 美容院荒唐说法推卸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13:33 法制播报

  主持人:欢迎收看每周一期的美容维权特别节目。收到礼物本是一件高兴的事情,可北京丰台区的程女士,在接受了姐姐送的一瓶美白霜后,却引来了一场美容纠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请看12.4记者发回的报道。

  解说:北京市丰台区的程女士,今年31岁,是一个生意人。平日虽然业务繁忙,但一有时间她都会到美容院做做皮肤护理。2004年8月25日这天,程女士和姐姐一同来到了离家 不远的长征宾馆美容美发室,进行日常的皮肤护理。

  当事人 程女士:做完护理以后 两个美容师 分别向我和我大姑姐两个人 推荐那个产品(千香子美白霜) 当时我说这个东西 我还有护肤品没用完呢 后来我大姐说 这样我给你买下来吧

  解说:美容师所推荐的就是这种名为“千香子”的美白霜,具有美白祛斑的功效。拿着大姐送的“千香子”,程女士高兴的回到了家中,可就在程女士使用美白霜后的第二天,意想不到的效果出现了。

  当事人 程女士:整个鼻子等于就高起来了 就没有鼻梁了 眼睛有点儿睁不开了 都看不见地了 已经都是 出门肯定是出不了门

  解说:自己的脸突然就肿了,这让程女士不能接受。程女士认为:自己正是使用了“千香子”美白霜后,才出现如此反应的,应该是属于化妆品过敏。于是,立即找到长征宾馆美容美发室。

  当事人 程女士:当时采取的冷喷 但是效果 喷完以后一点作用没有 而且那种喷我觉得脸更肿了 都没法见人

  解说:美容室采取的措施并没有得到效果,于是,程女士提出了到医院看病的要求。就在当天晚上,程女士在美容室负责人的陪同下来到了北京协和医院就诊。而且,千香子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同时也来到了医院。

  同千香子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黄小姐:我到的时候 他们已经出来了 我说我看一下你的脸 看看她过敏(情况) 但是很奇怪 她过敏是这样的 这以下过敏 上面没有任何问题

  解说:虽然医院已经诊断程女士的症状属于过敏反应,但黄小姐却认为,程女士的过敏并不是化妆品过敏,有可能是食物过敏引起的。

  千香子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黄小姐:我不知道你有没有食物过敏过 我有过 而且症状也是上面没有问题 下面过敏

  当事人 程女士:肯定是化妆品过敏 因为我等于是从来没有说脸上过敏过 任何的化妆品产品 还有吃海鲜什么的 从来不过敏

  解说:到底是食物过敏?还是化妆品过敏呢?由于当天晚上程女士看的是医院急诊,医生也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经过几天的药物治疗之后,程女士脸上的肿胀症状还是没有得到明显好转,于是,要求美容室第二次带她到医院治疗。

  当事人 程女士:第二次看完病以后 等于是跟她谈 说这个得有什么解决办法 她的意思就是说 这第二次带你来 是出于人道主义 你的医疗费用 我们不再付任何费用了

  解说:长征宾馆美容美发室以及千香子化妆品有限公司认为:过敏源不明确,是拒绝承担责任的一个主要原因,此外,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程女士并不是千香子美白霜的直接购买人。

  长征宾馆美容美发室负责人:我们是卖出去产品 但不是卖给她 这个产品有过敏体质在里面 有成分 肯定有 可是我们要卖给我们当事人 我们肯定跟她讲

  解说:据美容室负责人说,在她们推销使用千香子美白霜的时候,都会提醒购买人注意产品外包装上以及使用说明书上的警示声明。那么,程女士的大姐在购买时是否被告知呢?

  记者:当时她大姑姐买的时候 你们有没有跟她说要注意些什么

  长征宾馆美容美发室负责人:说了 上面写的非常清楚 说了 给她看了

  解说:然而,程女士认为,美容室和千香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她不是美白霜的直接购买人为由推卸责任,简直就是一件荒唐的事情。

  当事人 程女士:是咱在你这个美容店买的产品 而且用在我的脸上 对我造成伤害了 对吧 所以这跟谁掏的钱没有关系 这我觉得属于推卸责任

  主持人:家里的亲戚原本好意买下美白霜送给程女士,却没想到惹出了一场美容纠纷。那么,应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化妆品呢?我们听听国际美容专家蔡燕萍博士的看法。

  蔡燕萍:根据不同的肤质 经过三重肌肤检测 详细地了解皮肤内状况 那皮肤呢变化无穷 气候变化 年龄变化 体质变化 都会有不断地变化 那所以保养品是要经过适应你的肤质 然后以自然成分为主 尽量不要含有这些不良有害的化学成分

  解说:为了给自己讨说法,程女士曾多次找到美容室和千香子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但是由于双方分歧较大,问题一直也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对于此案,我们的律师又是怎么看的呢?

  赠与物品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索赔?

  邓利强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 邓利强:从目前的法律关系上 美容院和消费者是存在赔偿法律义务关系的 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 只有购买人才是唯一的请求权人

  商家对标有警示声明的产品是否不承担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 邓利强:我们对于一个格式合同 不能他通过自己的声明变成告示 免除自己的责任 这是一般的法律规定都很清楚的

  《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news.sina.com.cn/c/2004-08-26/100441425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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