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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新规定 农村五保户供养更有保障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0:27 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黑龙江省全部免征农业税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问题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大事之一。日前,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试行),对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程序、供养形式、供养标准和内容、资金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确定五保供养对象,应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后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对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上报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发给《五保户供养证书》。

  五保供养的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的供养人和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对于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五保供养的标准为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主要用于五保对象日常消费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不得挪做他用。

  五保供养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照料生活不能自理者;妥善办理丧葬事宜。如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有关五保对象供养的资金来源问题,《意见》规定,免征、减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原从农业税附加中列支的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县级和乡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需日常基本生活费用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解决。敬老院管理人员开支、公用经费和敬老院维修、内部配套设施购置等项经费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解决,不得挤占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内的经费;敬老院的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日常医疗费在基本生活供养经费中开支,适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在相应的基金中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核销。有条件的乡(镇)村,可以从集体经营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一部分用于五保供养经费支出。

  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经费,按照敬老院经费来源的隶属关系、供养人数和财政供养标准分别纳入县(市)、乡(镇)政府财政预算;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经费纳入(乡)镇政府财政预算。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经费,根据年度预算分别由县(市)、乡(镇)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拨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对象的五保对象经费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乡镇财政所按月发放给供养对象。

  《意见》还规定各地要统筹规划,积极支持敬老院建设。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步伐。要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的闲置资源,改造和完善现有农村敬老院建设。农村敬老院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以副养院办法,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路子。

  作者:马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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