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最低工资标准从340元/月大幅涨至450元/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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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06:5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钟蓓) 成都最低工资标准涨了!日前,市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新标准,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将达到450元,比目前采用的标准340元涨了110元。新标准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月最低工资标准将分三档
根据《通知》,成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将分三个档次: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三个档次,每小时3.70元、每小时4.30元和每小时4.90元。 据了解,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各区(市)县根据实际选择 各区(市)县将根据实际,选择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90元;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彭州市、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30元; 蒲江县、金堂县、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3.70元。 据悉,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