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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满16岁外来人员暂住一月以上须办暂住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5:1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0月26日讯(宋姝辉 朱小茜 卢为民) 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近期大量流动人口涌入我市。今天,市公安局户政处有关负责人重申,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凡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十六周岁的务工经商人员,均需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市公安局各派出所对
符合暂住证办理条件的人员,将做到随来随办,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暂住人口收费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市公安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派出所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对于违反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针对暂住人口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超出国家允许的收费标准的情况,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于未及时办理暂住证的人员,派出所将认真了解情况,问清原由,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对待。其中对因初到暂住地未及时办证的,将现场办证或发放补办通知书督促其尽快主动办理;对经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员,或者没有履行督促暂住人口申报登记和办理暂住证义务的出租房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市民需要进一步了解暂住证办理事项或对违规现象进行举报的,可以拨打市公安局户政处电话:508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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