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原建设局长因受贿等三罪并罚被判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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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1:17 新华网 | ||||||||
新华网石家庄10月28日电(董智永、卫世秀) 河北省衡水市原建设局局长徐殿仓,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10月27日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316万余元上交国库。衡水市建设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6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桑塔纳2000型轿车两辆上交国库。
法院经审理认定,徐殿仓在担任衡水市建委主任、建设局局长期间,于1999年底,利用职务之便,将原属于建设局下属的两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块土地以低价购买,供吴某(女)盖楼用于经营网吧,在该楼承建过程中,徐殿仓并让其中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3500元工料费;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先后四次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属购买住房,少付房款,并让房产公司支付部分装修费;2000年至2003年5月间,在其妻生病住院、逢年过节以及外出游玩时,多次收受下属单位及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予的现金。以上累计非法索取和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此外,徐殿仓家庭现有财产中,316万余元人民币不能说清合法来源。 2001年底,衡水市建设局查出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无证施工、逃缴建设费用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问题,在该房产公司缴纳43万元之后,经时任局长徐殿仓拍板,衡水市建设局向该房产公司索要了价值36.8万元的两部桑塔纳轿车,用于更新局机关领导用车,之后不再向该公司收缴配套费。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殿仓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衡水市建设局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徐殿仓作为该局原主要负责人,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根据徐殿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殿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追缴非法所得上交国库;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316万余元上交国库。衡水市建设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6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桑塔纳2000型轿车两辆上交国库。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