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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副书记就《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8:0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6日电 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际,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颁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答: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我们党历来重视保障党员权利,调动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央这次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这个“试行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专门法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起到了重要作用。“试行条例”颁布实施9年多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党的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员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日益增强,一些地方和部门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工作也积累了不少新经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颁布条例。修订稿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最后报经中央批准。我们相信,修订后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

  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答:这部条例共5章38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党员权利”在党章确立的党员八项权利的基础上,规定了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第三章“保障措施”用较大篇幅详细规定了保障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第四章“责任追究”明确了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等四种主体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这部条例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包括了充分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和责任,使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具体化、制度化;同时又包括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程序和要求,使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二是既注意继承,保留了“试行条例”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规定;同时又坚持与时俱进,对党员权利的具体内涵、行使途径和保障办法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试行条例”在内容上主要作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答:一是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如规定,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有关党组织提出请求。对于党员的请求,党组织要给予负责的答复。二是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规范。如就在艰苦环境中工作的党员、下岗失业职工中的党员、生活困难的党员和老党员正常行使民主权利等,都设置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三是对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

  问:在保障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方面,《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组织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是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的一个重要条件。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为此,条例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及时向党员通报;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问: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这些规定,对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保护揭发、检举人的合法权益是广大党员比较关心的问题。对此,《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条例规定,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条例还规定,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同时,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问:流动党员和下岗失业党员是近年来党员队伍中出现的新情况,请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对这些党员的权利保障方面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针对目前存在的流动党员、下岗失业党员和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党员在行使党员权利时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这些规定,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特别要帮助在艰苦环境中工作的党员、下岗失业职工中的党员、生活困难的党员和老党员解决实际困难”的要求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

  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保障党员的申诉权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申诉权是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条例规定,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同时还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

  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有哪些责任?

  答:党章将“保障党员的权利”明确规定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纪检机关应当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请您谈谈如何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答:《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这个条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保障党员权利的意识,努力将保障党员权利的各项规定转化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要把严格执行条例摆到突出位置来抓,认真查找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能够落到实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对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反该条例规定的各种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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