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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播报:从死刑犯到无罪释放 8年冤狱获平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1:58 法制播报

  孙万刚,这个曾经三次被判死刑的大学生,经历了8年冤狱之后又被改判无罪释放。当这条新闻在2004年年初登上了全国各大媒体的版面的时候,孙万刚的命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就在不久前,也就是10月22日,又一条关于孙万刚的新闻再次进入人们的视线,因为那一天他领到了近17万元的国家赔偿。

  解说:10月22日下午15时,孙万刚从云南省高院财务处领到了17万元的国家赔偿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中明确写到,孙万刚自1996年1月3日被收容审查,至2004年重获自由,共被错误关押2961天。根据《国家赔偿法》,按照2003年全国在岗工人日平均工资计算,孙万刚共获得165608.73元人民币赔偿。

  主持人:怨案得到平反,当记者面对孙万刚及其家人的时候,他们都不愿再提及过去。毕竟对于孙万刚来说,他从一名青春热血、风华正茂的天之骄子,在一夜之间沦为一个身陷囹圄、脚镣手铐的死刑犯,人生最美好的年华不得不面对最残酷的现实。这段沉痛记忆真的会从他的脑海里消失吗?究竟是什么样的事情,在一瞬间改变了孙万刚的命运,这一切都要从8年前说起。

  解说:云南省巧家县位于云南省北部与四川省分界的金砂江东岸,这一带是世界有名的泥石流多发地区。1996年1月3日下午六时,巧家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该县丝厂草坪上发现一具女尸警方立即奔赴现场进行勘察。经查找尸源,证实死者系就读于云南省财贸学院的学生陈兴会,死者的左乳房等器官被割走,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经警方调查,死者的男友,云南财贸大学在读学生孙万刚被列为重大嫌疑对象。

  孙万刚:巧家县公安局几个刑警跑过去,说他们有事找我要说,要我就跟他们走了,我就跟他们走了,他扪就把我带到巧家公安局公安大队。

  解说:经过长达13天的审讯,警方初步掌握了孙万刚的犯罪经过。据孙万刚交代,他是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把自己的女友,也就是这起凶杀案的死者陈兴会约出来后,用书包将其勒死,并用刀将其身体器官割下后,抛尸野外的。 在孙万刚作出了有罪供述后,1996年4月30日,他被正式逮捕。同年9月20日,云南省昭通地区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此案。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万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情节极为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并一审判处孙万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主持人:案子破了,犯罪嫌疑人也承认了犯罪事实。就在人们以为事情已经终结的时候,孙万刚推翻了自己的口供,说他没有杀人。

  。

  解说:据孙万刚的说法,1996年1月2日的那天,他和女朋友陈兴会散步于红卫山丝厂附近的一草坪处,刚刚坐下就发生了一件可怕的事情。

  孙万刚:当时,不知是谁用什么打了我的头一下,当时被打晕过去,等我苏醒过来之后,女朋友已经不在了。

  解说:不知过了多久孙万刚看见一男子牵着陈兴会走了过来。

  孙万刚:这个男的就说派出所查卖淫嫖娼,他就拿把刀子指着我说走不走,如果你不走在脸上留个记号。

  解说:孙万刚的新口供给他带来了新的希望,但与此同时,公安局又找到另外一个重要证据,他们在孙万刚当晚穿过的衣服上发现沾有与受害人陈兴会相同血型的血迹,公安局认为血迹就是孙万刚杀害陈兴会时溅上去的。一时间案情变的扑朔迷离起来.

  主持人:由于这个案子存在疑点,1998年5月,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但是,一番审讯后,法院依然认定孙万刚犯有故意杀人罪,再次判处孙万刚死刑。

  解说: 再次的死刑判决给当时的孙万刚以沉重的打击,失败的诉讼使孙万刚万念俱灰

  狱警:刚来的时候非常消极,天天说要申诉,写申诉状,改造方式消极,情绪低落。

  解说:在亲人的鼓励和支持下,孙万刚强迫自己一次又一次重新燃起希望,一边认真配合管教的教育,积极表现,一边在狱中一封又一封向外寄申诉状。

  孙万刚:尽可能不违规,遵守监规监纪,完成政府干部所下达生产任务在这个前提之下,抽出我的所有空余时间来写我的申诉材料。

  解说:与此同时,孙万刚的父母在狱外向上级司法部门的申诉工作并没有停止。每天,老两口拿着所有申诉材料,奔波在申诉的路上。

  主持人:孙万刚一家人的积极上诉,终于引起云南省有关部门的注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接手此案。1998年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万刚下达终审判决,认定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5月的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决定判处孙万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解说:三次判决,三次死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死缓终审判决给孙家以毁灭性的打击。

  解说:多年的申诉并没有使儿子脱离牢狱之苦,同照片的对比中,也不难看出,孙父付出了怎样的艰辛。就在这不幸的一家人即将放弃希望的时候,一个涉嫌多起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李茂富的落网,给他们带来了新的希望。

  刘胡乐 孙万刚辩护律师:此人作案的手段是采取男女两个人走在路上或呆在安静的地方,他悄悄的用木棒把男方打倒,打晕后对女方采取性侵害,强奸、伤害、甚至是杀死,他整个的作案手法和本案相当的相似。

  解说:李茂富被抓的消息使孙万刚燃起新一轮申诉的希望,他开始提笔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写申诉信。幸运的是,孙万刚反映的情况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在他们的直接过问下,云南省检察院开始介入调查此案,办案人员多次深入巧家县、云南第四监狱等地调查取证,此时,孙万刚也向办案人员讲出了当年屈打成招的事实。

  孙万刚:承认死路一条,逼迫之下,如果是不按他们说的,可能被他们打死,还不知道要被他们折磨多久,这种情况下只有按他们所说的陈述。

  解说:这个时候,曾经多次成功地为一些被错判的犯人做出无罪辩护的著名律师刘胡乐找到孙万刚的父亲,决定为他做免费辩护。

  解说:然而,一切并不像孙家想象的那么顺利,李茂富虽然交待了他曾经干过的多起强奸杀人案,却始终不承认杀害过陈兴会。孙家的希望再一起落空。

  解说:案情的起落并没有动摇两位律师的决心。在随后的时间里,刘胡乐和他的助手开始着手查阅这起案件的案宗,会见当事人,搜集证据。经过一番充分的调查取证后,他们又找到了这起案件的一些新的疑点,根据这些东西,他们认为这是一宗无罪的案件。

  刘胡乐 孙万刚辩护律师:取证的程序有问题。首先是从它的程序,孙万刚几十次的申诉,每次写的都是屈打成招。那么对比看它的材料,发现这个材料极不稳定。他今天说是承认了,过两天他又不承认了,过两天他承认了。反反复复的折腾,我就发现它的口供极不稳定。他可能在取证的程序方面有问题,有违法的问题。

  李焕芳 孙万刚辩护律师:证据不足。一,凶器何在?没有凶器,找不到凶器,凶器是不作为人永远找不到,指不出来的。这个女的被宰割,肉体分离,丢到哪去了?也是下落不明。

  解说:2004年1月15日,孙万刚故意杀人一案再次开庭,云南省高院再审后认为孙万刚杀死陈兴会一事,虽作了供述,血型不具有排他性,杀人凶器来源不清,去向不明,作案动机没有合理的解释,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疑点,确实有其他的可能性,不能充分证明是孙万刚杀害了陈兴会。根据1996年新修改颁布实行的《刑法》,确定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基本刑件审判思路,故原判认定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证据不足,宣告孙万刚无罪释放。

  2004年2月10日,孙万刚被无罪释放,此时,距离他1996年1月3日被捕已有八年时间了。

  主持人:经历了8年时间,孙万刚的冤案终于获得了平反。应该说孙万刚是幸运的,他赶上了一个民主与法制逐步发展健全的时代。因为在此之前,我国尚未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回顾我国诉讼历史的发展,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疑罪从有、从轻、到疑罪从无,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发展过程。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高家伟: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实行的是疑罪从轻,疑罪从赎,但是他们一个共同特点是疑罪从有。

  解说:在198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就指出,“对于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后,检察院仍未查清犯罪事实,法院自己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可直接宣告无罪。”这一重要批复,其实质就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关于“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高家伟:我国实行的是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既不从实行疑罪从有也不实行疑罪从无。而是,根据证明来认定,犯罪嫌疑人和是否有罪。但是证据数量还不充分,这个情况,这个证据制度就不能发挥作用。结果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疑罪从有的情况。

  解说:1996年3月17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项规定,实际上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刑事诉讼处理疑案的法律准则----无罪推定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高家伟: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是人权保障的目的。疑罪从无会放纵一批坏人,但是却保障好人不受冤枉。

  主持人:对于孙万刚来说,这8年被耽误的青春不是17万元就能弥补得了,冤狱对他的伤害可能会持续终生。然而,法院做出的无罪释放的判决,仍然是具有深远意义的,它不仅仅还孙万刚以清白,在生死之间、有罪无罪之间做出最终裁决。更重要的是,在“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两种法制理念的较量中,“无罪推定”最终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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