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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民工讨薪何其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20:03 央视《东方时空》
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民工讨薪何其难

民工讨薪何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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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民工讨薪何其难

民工讨薪何其难


  包工头是我们常用的一种说法,但是在法律文本方面并没有跟它相对应的一些文本性的术语,可以说包工头是个小名,但是大名还没有。说句良心话在过去很长的历史阶段里头,帮助农民走出土地这方面,包工头扮演了很多积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包工头他只是一个自然人,他不是法人代表,因此他没有用工的权力,也没有注册资金,所以当出现了欠薪等等很多问题的时候,一时间还有点儿拿他没办法,最近在沈阳就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

  在沈阳市信盟花园三期工程的工地的门口,我们见到了三位民工代表,他们都是铁岭人。

  今年3月,经过一位同乡的介绍,他们和其他40多位老乡,一起来到这个工地,在一个叫魏兴华的包工头手下打工。他们告诉记者,当初魏兴华向他们承诺工资一天35元、按月发放。

  然而工程从3月14号开工后,民工们陆续盖好了4栋小别墅,但包工头魏兴华一直没有给民工开支。到了10月底,工程基本完工时,魏兴华竟然连人也不见了。40多名民工近20万的工钱没了着落。无奈之下,民工找到负责这个工程的施工单位沈阳富城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佟太和。但佟经理说工程款已经给了包工头魏兴华。民工又找到了当地的信访办、劳动部门,在他们调解下,施工单位给每位民工100元的路费,让他们回家等待消息。

  “我们 拿着100元钱回家,怎么面对家里的妻子孩子。”

  “政府部门也解决不了,我们绝望了。”

  ……

  10月25日,有七名民工就在他们工地的住所,集体吞下大量安眠药自杀,幸亏抢救及时,没有人员死亡。事情发生后,当地的有关政府部门都介入了此事,希望协调解决这件事情。但由于包工头魏兴华的消失,使欠薪问题陷入了“说不清”的僵局。

  施工单位不愿意负担任何责任,他们觉得他们也是受害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佟太华告诉我们,包工头魏兴华以前就承包过他们公司的工程,没有出现过问题,所以这次他又和包工头魏兴华签订了承包合同。按照合同规定,本应该是主体工程完工后,才给魏兴华50%的工程款。但是这次施工单位却提前给了他钱。这是为什么呢?项目经理告诉记者,包工头魏兴华根本就没有钱 ,为了工程进度快,看到他活干得不错,就先给了他钱,而且也放松了警惕。这位项目经理还拿出了魏兴华从工程开工到结束,领取工程款的全部账目表。总共有30多万。

  当地的劳动部门对此也作了调查,但还不能确定,要等找到魏兴华后再指正。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施工单位涉及到了非法转包,应该负有连带责任。民工可以走法律诉讼。但是劳动部门负责人同时也告诉我们, 即使找到了魏兴华,对于他的惩处也还是存在一定的难题。因为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存在缺陷,劳动法只是规定处罚单位和个体户,这些都是独立的法人。而包工头是自然人,没有办法管理和处罚。

  在这次工程的转包过程中,信盟房地产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富城建筑公司,富城再把工程专给包工头魏兴华,魏兴华在转给40多位民工。这种层层批转,特别是非法转包的存在,导致了这样的结果,而这种现象是很普遍的。针对这个问题,日前,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工资要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也可以委托银行发放,但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 拖欠工程款,民工可以将发包单位、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追究责任。

  但是对于这次沈阳欠薪的民工来说,这些法律的出台,还有寻找包工头、打官司等都需要很长的时间,但艰难的生活让他们迫切的需要早日拿到这笔工钱。结束采访的时候,民工袁忠双告诉我们,妻子瘫痪在床,孩子还没有工作,家里欠了1万元的外债,这此本以为可以拿着7200多元的工资,早点回家的,可如今他也不知道该何去何从。而像他一样还有40多名民工也在等待着。

  针对这次事件,东方时空请来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教授常凯,下面是主持人与常教授的连线:

  主持人:常教授,首先具体来说针对沈阳的这起欠薪事件,大家的注意力放在了跑掉的包工头的身上,听觉得如何防范这种事情的发生,您怎么看这个事?

  常:应该说在欠薪问题上,包工头是承担有相当的责任的,但是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恐怕不仅仅是一个包工头的问题,它涉及到我们整个劳动关系的协调,劳动工资制度的这种完善以及劳动工资决定方式的一系列的问题。

  主持人:最近又出台了司法解释,就是说如果欠薪之后,可以起诉工程的发包人,这样一个司法解释对解决这样的问题能起到什么样的实质作用?

  常:我觉得这样一个解释,它对于解决欠薪问题是有积极态度的,因为在欠薪的过程当中,包工头他是一个中间的环节,在相当的时候,是由于他也拿不到他应该得到的这部分承包的资金,所以他也无法发放资金。在这当中,发包人应该承担一种责任,应该承担这种连带责任。

  主持人:但是常教授您应该也注意到了,对于我们相当多的农民工来说,说句实话,他的法律意识包括当要动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他的能力还并不是很强,这样的司法解释会不会到他们的身上的时候落不到实处?

  常:我觉得你提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现在我们仅仅是注重运用政府的行政力量解决欠薪问题,但是我们忽略了另一个更重要的,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工资的确定,和最后能够实施,很重要的一点就需要劳动者一方有要价能力或者谈判能力。

  主持人:但是事实呢?

  常:但是目前我们的情况,尤其对农民工说来他几乎没有任何谈判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靠农民工个人打官司是追究发包方的连带责任难度还是相当大的。

  主持人:常教授您看,包工头是我们常用的一种术语,已经习惯了,但是他其实不是法人代表,也没有注册资金等等,但是这种行为会持续很长的一段阶段,因为他毕竟也扮演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可是出了问题这种体制就决定很难拿他也办法,那我们应该怎么办?

  常:这里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规范了劳动关系,特别是关于用人单位的这种资质和责任问题,在这方面,就的情况来讲,如果马上取消包工头,尤其是在建筑行业恐怕还是不实际的,但是在大量包工头就建筑企业,而且农民通过这种途径进入到城市,进入到现代产业当中的话,带有积极作用的同时必须看到他有些相当不完善的地方,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很重要的这回要追击发包人的连带责任,他确实对于发包人仅仅把工作,建筑的责任给了包工头,但是他自己又不承担其他的对工人的这种责任的话,他是有积极作用的。

  主持人:常教授最后一个问题,由于持续了一段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关注,好象相当多的人似乎都产生了这样的看法,出这样的问题都是包工头的事,但是据您的分析包工头在农民工欠薪方面究竟他扮演的不好的角色占多少,而谁是应该承担更主要的责任的?

  常:应该看到确实一些包工头他的这种素质和教养等等,但是问题恐怕不仅仅在于他们,像中国,尤其在建筑行业出现这么大规模,这么长时间,这么大数额的欠款,在整个国际上都是很罕见的,在这里边我觉得政府的管理责任首先要加强。第二点,我觉得需要强调一个,就是要让农民工组织起来,目前来说我们在工会这方,如何更好的发挥工会的作用是需要研究的。应该说目前我们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是相当不够的。

  主持人: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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