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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敲诈案”悬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10:05 新周报

  每年11月8日是记者节。今年的这天,在安徽省亳州开庭审理因“奔驰车撞死行人”案而牵出的“记者敲诈案”, 站在被告席上的是《安徽经济报》记者李远红。关于案件的是是非非,在亳州传得沸沸扬扬。

  刻意诈骗还是掉入圈套

  11月8日,记者节,《安徽经济报》记者李远红却站在法院的被告席上。

  检察院起诉的理由是:2004年5月下旬,《安徽经济报》驻亳州记者站站长李远红,在获得有关亳州市兴邦科技 公司董事长吴尚礼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及处理结果后,写了一篇题为《直击5·15亳州奔驰案》的新闻稿件,文章对亳州市公 安局交警支队在事故处理中存在不当行为提出了质疑,认为根据新道路交通法规,车主应负刑事责任。于是李远红多次利用发 短消息,向肇事车主敲诈勒索,索要人民币20万元。

  李远红的代理律师张巨雷告诉记者:当天开庭时,李远红自始至终都否认自己敲诈。李在法庭上多次陈述——“本想 设一个局套出对方违法的证据,不曾想反掉进了对方预设的陷阱。”

  法庭上,张巨雷律师也提出了案件中的诸多疑点:吴尚礼称被敲诈,并向警方提供了李远红从6月3日至23日发出 的手机短信,却没有提供一条回复的短信;吴尚礼收到李远红的短信后,并没有及时报案,而是一再讨价还价,李远红答应至 少汇款16万元并提供账号后,吴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李提供的账号内汇款2000元,汇款是在公安机关的操控下进行 的,客观上有引诱犯罪之嫌;根据案卷材料来看,吴尚礼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并未提及《直击5·15亳州奔驰案》文章报 道不实或虚假的内容。

  当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敲诈案的官方版本

  记者就“敲诈案”和“奔驰车撞死行人案”联系采访亳州市公安局和交警大队,均被拒绝。

  记者辗转拿到了一份9月14日的《亳州广播电视报》,该报对“记者敲诈案”进行了详细报道:安徽经济报亳州记 者站站长李远红,在“5·15奔驰车撞死行人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多次以手机短信方式给兴邦公司老板吴尚礼发去信息, 说他要联系有关媒体报道。在多次手机短信交涉下,李远红提出可以不报道,但要对方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支持宣传工作的费 用,李远红开口要价20万元,兴邦公司老板吴尚礼还价16万元。李远红要求兴邦公司老板吴尚礼将16万元汇到其兄在淮 南的一位朋友的账户上。

  6月25日下午,李远红的哥哥带着两个朋友在淮南某银行取款时被亳州市公安刑警队人员当场抓捕,至此李远红等 人才知道兴邦公司老板吴尚礼早在6月21日就向公安部门报了案。李远红外逃数天后,亳州警方在开往北京的1622次列 车上将其抓捕。

  6月30日,警方搜查李远红住宅,称还搜到关于交通事故案的不实报道手稿、《古井改制风波》、《烟草职工上访 》等扰乱社会的虚假报道。

  当地一名同行告诉记者,该报道明显是出自公安局内部人士之手,通篇大大表彰公安刑警破案有功。

  “奔驰车撞死行人”事件

  记者从律师提供的案卷中看到,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对“奔驰车撞死行人”交通肇事案的部分资料记载。

  2004年5月15日晚19时左右,亳州市兴邦公司老板吴尚礼与其他5位朋友共6人在该市“锦绣前程大酒店” 507房间聚会,于21时左右散场离开。

  22:50左右,兴邦公司老板吴尚礼驾驶北京牌照奔驰轿车行驶至亳州第一人民医院附近,将路上行人王进秋撞成 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月19日,公安部门对兴邦公司老板吴尚礼的《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记载:案件承办人、承办单位、法制部门审 核意见是行政拘留15天,最后一栏的领导批示为“同意行政拘留10天”。

  5月21日,亳州市交警一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兴邦公司老板吴尚礼和死者王进秋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相关条款规定,“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李远红给中央媒体的《为正义而奋斗》的求助信中陈述:“5·15奔驰车撞死行人案”案卷资料都是由公安局内部 人员向其提供的,并告知该案的一些幕后情况。

  李远红调查后,写成《直击5·15亳州奔驰案》文章初稿。文章中有这么一段质疑:交警部门要证明兴邦公司老总 是否酒后驾车,为什么没有现场对他做酒精检测,而在事发的第三天(也就是5月17日)才做问讯笔录?为何该老总的司机 在车祸现场称是他开的车,而后又否认,是否有顶包之嫌?

  文章初稿写成后,李远红将写好的文章除寄发给了有关媒体外,还分别寄给了亳州市公安局局长,指出相关人员在处 理交通事故案中存在违法的地方。同时,李将写成的文稿也寄给了肇事车主兴邦公司总经理吴尚礼。

  按照李远红的说法,如果交通事故处理确实有蹊跷,各方都会有反映,只要露出马脚,就可以拿到证据,充实文章。 如果当事人行事坦然,根本就不会理睬的。就这样,李远红说他按照自己的假设逻辑,在自己编织的圈套中越走越远。

  谁中了谁的圈套

  李远红在外逃期间,写了一份近万字的“事实情况说明”,除了以传真方式发给安徽经济报社外,另以快件方式寄给 多家新闻单位和有关上级党委、政府部门。

  随后,李远红携带着“事实情况说明”去北京见事先约好的某中央媒体,但火车刚到河南商丘时,就被亳州警方抓住 了。

  据李远红的亲属讲,李远红从事记者职业3年多来,确实写了不少的批评报道,我们也曾劝过他。但他说,那是一个 新闻记者的职责。

  安徽媒体业内人士分析了李远红行为的环境因素,《安徽经济报》在当地发行量较小,经营创收的主要办法是“拉专 版”。据《安徽经济报》向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证实,李远红是安徽经济报聘用人员。李远红的律师认为:安徽经济报对 此案存在一定的责任。

  针对此案,记者家园网公益法律顾问王友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公安机关和兴邦公司无法排除故意引诱李远红犯罪 的嫌疑,对这种“引诱犯罪”合法性,在法律界普遍存在争议。如果说李远红构成犯罪,那么在他犯罪预备期、犯罪实施期、 犯罪结束前期的任何一个时间段,公安机关和兴邦公司都可以制止或终止李远红的敲诈行为。遗憾的事,最终还是发生了。

  另有一点可以佐证,李远红叫人在案发后私下里到银行查账,发现兴邦公司实际仅汇款2000元,被告知汇款16 万元的李还被蒙在鼓里,从某种意义上讲,李远红反掉进了对方预设的圈套。

  据当地司法部门一不愿透露姓名人士反映,亳州市委曾为李远红案件召开过两次常委会议,从上到下形成一个基本的 “调子”:李远红一定要判刑。

  11月12日,记者在亳州市行政机关办公大楼四楼,找到了李远红的办公地址,《安徽经济报》亳州记者站的牌匾 还挂在办公室的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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