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民议:法院是一个国家的备用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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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10:41 新周报 | ||||||||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在现代文明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张是普遍趋势,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之间总是存在着紧张关系。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 律和监督法律的实施,约束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总是习惯于通过强化自己在现代社会的作用,来争取更多的权力。
如果说现代国家是一辆汽车,那么,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就构成了这辆汽车的前轮,它们引导着国家前进的方向。而 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强大的民间舆论则构成了国家的后轮,它们支撑着整个国家的重量。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法院一直充当着 备用胎的角色,只有当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市场主体、公民之间发生摩擦,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才启动法院的司法 程序,平衡社会关系,防止国家倾覆。 目前,个别地方法院之所以给人不公正的形象,主要是法院在经济事务中扮演了许多不该扮演的角色。比如,对那些 标的数额比较大的案件,法官会争着抢着办,而那些诉讼标的不大,没有多少“油水”的案件,积极性不高。在世界各国,打 官司都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这是因为,无论如何,当事人启动了诉讼程序,就好像使用了汽车后面的备用胎,必须为其损耗 支付费用一样。但是,如果根据涉及财产的多寡来决定缴纳诉讼费的多少,那么,法院实际上就把自己当作了正常轮胎,直接 或者间接地参与了社会财富的分配。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它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其他机构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果在解决 当事人争议的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那么国家在设计法院的同时,也应该事先为其准备好必要的经费,而不应该通过 按照诉讼标的征收诉讼费的方式,弥补国库拨款的不足。事实上,我国早已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法院不 得将诉讼费直接用来支付日常的办公费用。法院把当事人诉讼标的多少作为缴纳诉讼费用的计算依据,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 诉讼标的大的案件,其诉讼成本不一定高。法院的这种收费方式,给人一种法院参与市场竞争、与民争利的感觉。法院如果想 要限制当事人的不当诉讼,完全可以通过裁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用的方式,实现诉讼上的公平。 相关专题:新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