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理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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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8:16 瞭望东方周刊 | ||||||||
公开审理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一面鲜艳的党旗前面,主持人坐在椭圆形会议桌的中间,被调查人或申诉人、审理人分别围坐在其两旁。不大的会议室里,气氛有些严肃,但让人觉得并不压抑。
在玉环、东阳等县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精心布置会场,体现出民主、平等氛围。程序上,也有保障被调查者权利的措施。 金华市纪委副书记吕朝昀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公开审理案件,不能对党内犯错误的同志使用“被告”、“原告”等司法语言,一律称“同志”,参与审理的人员也必须使用“请你陈述”、“请你申辩”等文明用语。 此外,主持人在审理中,只能起组织、协调作用,不允许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意见。“不然,被审理人员就会质疑公正性,公开审理案件的质量就大打折扣。”金华市纪委审理室副主任叶涛说。 据叶涛介绍,案件公开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征得当事人同意,“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我们肯定不会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过程中,我们不仅允许被调查人自己申辩,还允许他们请党员身份的律师帮助辩护。” 叶涛说。 2003年11月底,金华市纪委、监察局公开审理某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行政负责人应某的申诉案。此前,金华所辖某市纪委、监察局对应某作出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的处分决定。经过复查,市纪委、监察局也作出维持原处分的决定。应某向金华市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诉。 记者看了这起案件公开审理的录像。应某不仅自己当场做出申辩,还聘请上海一名党员身份的律师出席,为自己辩护。 应某显得很激动。他主要表述了两个观点,一个是自己负责的事业单位已引入了民营机制,已非一般事业单位,自己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不能作为行政违纪的主体;另一个是设立小金库是为了单位发展的需要,是为了留住人才而给员工们谋福利,自己没有牟取私利。 最后结果是维持原复查决定。“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我肯定不服,但能开这样一个会,能给我一个申辩的机会,我感谢组织。” “公开审理使我感到了党的亲和力,这种亲和力增强了党的凝聚力。”东阳市另一名在公开审理后受到处分的干部说。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专题:瞭望东方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