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粮食系统两名干部因贪污被分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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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0:31 东亚经贸新闻 | ||||||||||||
原长春市粮食收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李英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被判18年 本报讯 (张晓伟 陶铮 东亚记者 蒋平) 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原长春市粮食收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英玺受到法律制裁。22日上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多次贪污公款共计47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0年间,长春市粮食第一仓库在经营过程中体外卖粮,经营的利润不放账,因此形成账外资金330多万元。1999年李英玺在担任长春市粮食第一仓库主任期间,采取由财务科长李晶(另案处理)写借条的方式,从账外资金中多次借款,共计人民币19.8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001年9月,李英玺在担任长春市粮食收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为给省农发行某支行行长侯巨(另案处理)提供个人“购车款”,让本单位业务员王某采取增加玉米销售费用减少利润的办法,套取钱款20万元,并于同年12月将钱送给侯巨。2003年11月,侯巨又把这20万元退还,李英玺便将此款据为己有。 2001年末至2002年初,李英玺又先后两次拿来虚假票据交给李晶,指使其用虚假票据入账,套取账外资金7.5万元。 受贿20万 “送礼”用去10万 2000年10月,长粮集团考虑换收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英玺为主要人选。当个体建筑商王宝林得知这个消息后,建议李英玺“送点礼”,并主动提出在经济上支持他。王宝林希望以此在将来能得到其在催要工程欠款和承揽该公司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关照。11月初,王宝林将人民币20万元送到李英玺家楼下,李英玺收下并对此予以许诺。随后,李英玺又将其中的10万元送给了贾某。 挪用公款35万元借给他人倒玉米 1999年11月的一天,吉林省农发行春城支行信贷员于某对李晶说要借钱自己倒玉米。随后,李英玺伙同李晶利用职务之便,由李晶安排本单位出纳员孙某从本单位账外资金中支取35万元借给了于某,案发前此款全部归还。 经查,李英玺利用职务之便,共计贪污公款47.3719万元,收受贿赂20万元,挪用公款35万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原长春市粮食第一仓库财务经理 李晶贪污、挪用公款被判8年 本报讯 (于文华 东亚记者 蒋平) 22日上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合并判处原长春市粮食第一仓库财务部经理李晶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李晶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查,2001年8月,李晶在担任长春市粮食第一仓库财务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假票据冲平账外账为手段,将账外公款21.1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并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至2004年3月,将这笔存款及利息共计21.9万元拿回家中。案发后,所得赃款已全部被依法追缴。 1999年11月,李晶伙同李英玺,擅自决定将本单位公款35万元借给吉林省农业发展银行春城支行信贷员于某从事个人营利性活动,至案发时,尚有9万元没有返还。 法院认为,李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又伙同他人擅自将公款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以李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一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一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