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2004年12月14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在蒙城县看守所对原涡阳县工商局副局长孙锋贪污案进行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孙锋有期徒刑六年;孙锋贪污赃款80147.69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孙锋当场表示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现年35岁的孙锋系安徽省利辛县人,原任涡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公平交易局局长,2003年6月2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涡阳
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蒙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0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锋犯贪污罪,于2003年9月30日向司法机关提起公诉。蒙城县人民法院查明,2001年至2003年5月,孙锋在担任涡阳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期间,分别设立公平交易局账证和公平交易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会计账证。孙锋多次采取隐瞒事实,虚列支出,然后安排本局工作人员赵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虚签经手人等手段在二种账证内签报费用共计18.64万多元。其中:房屋工程维修、装饰费虚假发票15785元,实际支付2850元,虚开12935元;办公、购物费用虚假发票20989元;餐饮、食品费用虚假发票39392元;车辆维修费用虚假发票17645元;油料费用虚假发票16470元;出租车费虚假发票66400元;打印、复印费虚假发票15549元。除用于职工保险费、宴请、福利等公务支出27004元外,下余159416元被孙锋据为己有。综上,被告人孙锋共计签174765元虚假发票,公诉机关审查为公务支付费用27004元,下余146861元为被告人孙锋虚列支出的金额。经蒙城县法院认定尚有66713.31元应从孙锋虚假的发票扣除。下余80147.69元,被告人孙锋从会计赵某某处采取借款后冲账的手段套取现金,占为己有。
经审理蒙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孙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的方法将公款80147.69元据为己有,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孙锋作出有罪判决。 (汪云胜 常功 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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