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检察院提请对原罗湖公安分局局长采取强制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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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2:35 新华网 | ||||||||
新华网深圳12月29日电 (记者 李南玲) 原深圳市口岸办副主任、市人大代表安惠君(女)在任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在近日召开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深圳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检察院在报告中说,安惠君涉嫌受贿一案于2004年10月28日由市纪委移交该院查处
此外还查明,在1998年中秋节前至2002年间,时任罗湖公安分局泰宁派出所筹建负责人的曾某,为了和安惠君拉近关系,先后给安送钱人民币8万元。期间,在安惠君的关照下,曾某调到洪湖派出所先后任代理所长、所长。2002年12月,曾在调到洪湖派出所任代理所长后,为了表示对安的感谢,又送给安人民币3万元,安只收了1万元。 2001年12月至2003年3-5月,曾某为了能由代理所长转正,先后三次约安吃饭,并送人民币3万元,安都收下,曾也于2002年3月被正式任命为所长。2002年6月,曾某了解到安准备去英国看望女儿,又送给安港币3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2万元、港币3万元均被安惠君收下,据为己有。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安惠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1万元、港币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因安惠君系本届深圳市人大代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深圳市检察院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对安惠君采取强制措施。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