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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料:台“高院”对“选举无效”的判决要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09:33 中国新闻网

  一、候选人之一陈水扁虽遭枪击,但仅腹部受伤而已,与规定“总统”死亡才得停止选举要件不合。枪击事件后,双方各有因应方法及策略,最后仍待选民以投票表示取舍,因此国亲主张竞选对象散布煽动,台“中选会”未采取停止选举等措施,不可采信。

  二、就程序而言,“中选会”前主委黄石城无权停止选举或改定投票日期。

  三、“3.19枪击事件”后,选民或各投开票所并无不能投票或开票的不可抗力情事。国亲并未以书面提出变更投票日期申请,国民党主席连战曾呼吁大众踊跃投票;亲民党主席宋楚瑜虽曾于内部会议中主张停止选举,但遭否决。

  四、有关“公投绑大选所生问题”争议,这些投票所经调查虽误用名册,但并未使选民未能领票,不仅未误发给无选举权人,也无多发或少发情事,均不影响选举结果。另外,“公投与大选”合并举行,并未违反秘密投票原则。

  五、有关选举人名册,国亲律师当初于阅览选举人名册时,主张有90多万笔违法笔数,但高院合议庭在判决书指明,经核对后,有瑕疵的发放选票笔数仅3700多笔,不影响选举结果。(资料来源:香港《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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