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04中国法治进程 法制更富人性关怀(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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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01:14 信息时报 | ||||||||
未成年人犯罪享特别保护 时间:2004年7月 主题:保护未成年人
事件:广州市海珠区的4个男孩,酒后结伙抢了别人6元钱,事后积极赔偿并悔过。2004年7月,他们获得了海珠区检察院作出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决定。17岁的番禺某职高男生王锋盗窃同学5500元案发后,被诉至法院。 通过大量调查,法官发现思想单纯、心智不成熟、自律性差、易被引诱是王锋这类未成年人的主要犯罪原因。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审判机制,教育为上。根据番禺区法院2004年9月起施行的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一项规程,王峰成为广东省司法机关启用暂缓判决制度的第一个受益者,法院用一纸《决定书》替下了刑事判决,特地为他设定为期3个月的考验期,3个月后,表现良好的王峰如愿以偿获得轻判。 圈点 不起诉、暂缓判决、圆桌宣判……2004年,我们的法治建设给予了成长中的花朵——未成年人更多的司法关怀。尽管这些新生事物从出现至今仍为各界风评,但有一点共同的看法,那就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挽救重于惩罚;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司法允许人性化的突破。 “突破”的幸运不会仅仅降临在4名少年和王峰身上。我们的司法机关正在努力做出尝试,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形成制度。 二 法治篇 时间:2004年11月 人物:天河区城管大队“一把手”黄育波 事件:由于一桩颇有争议的“违章建筑”拆除纠纷,广州市民将天河区城管大队诉至法院。由于该大队“一把手”黄育波亲自出庭应诉,与被拆商铺业主真正“公堂对簿”,这桩“民告官”案件变得不寻常起来。这是因为,本案是自我国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广州市被告的行政机关“一把手”第一次出庭。 圈点 原、被告孰是孰非已不是事件重点。“民告官”案中,老百姓经常是“告错了对象”的。关键在于,我们的行政机关当被告后,“一把手”终于露面了——要知道,过去总是“民告官不见官”,全委托法律顾问出庭。 让行政首长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有一个直观的了解,督促行政机关严谨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少当被告,就是把我们的“一把手”本人推上被告席的最根本目的。 此举的另一弦外之音,是过去我们的行政“一把手”不够尊重司法权力,把应诉交给代理律师或者法制科干部了事。——而法治的本质,就是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应尊重司法权威,遵守法律规则,“一把手”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也难以例外。 生命至上撞不白撞 时间:2004年5月1日 主题: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 事件:广州市民张某驾驶摩托车在广州市滨江东路行驶,路人周某违章过马路被撞死。交警认为事故根本原因是周某未走人行道及在车辆临近时横穿车行道,但张某在驾驶中没有确保安全,因此应负同等责任,这也意味着张某要担负大量的死亡赔偿金。张某认为交警适用法律不当而告上法庭。 2004年8月,白云区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起诉。本案成为新交法实施后,广州司机不满“撞了不白撞”的第一案。法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即使行人有过错,撞死了人的司机也须赔偿。 圈点 新交法的立法精神是以人为本,“生命权至上”、“行人优先”成为贯穿整部法律的原则。 但“司机撞了不白撞”和“提高赔偿额”等引起的质疑也日嚣尘上。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是法律受众之间的矛盾真的不可调和吗? 这需要我们每个人设身处地地为对方想想!正像我们经过这么多年,总算搞清楚其实每个人都是消费者一样,不要忘记自己既是司机也会做行人,不要忘记自己幼小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也要过马路,每个人都应懂得生命有多重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