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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名乘客状告南航案宣判 每位乘客获赔6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01:5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 49名乘客状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详见本报2004年11月23、24日报道),包河区法院经审理后于昨天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方航空公司赔偿王磊等49名原告每人600元,合计29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驳回王磊等49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计4140元由南方航空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王磊等49名原告自购买被告CZ3817航班机票时起,双方之间即建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在航班发生延误的情况下,旅客依法享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准确地把延误的事由和原因以及正常起飞时间告诉旅客;根据旅客要求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对旅客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均不免除法律规定的航空公司应尽义务。

  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期间负有告知义务和补救义务,这种义务属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附随义务。CZ3817航班在本次飞行中延误近24小时,其中2004年8月21日下午4时40分至晚上9时左右期间,飞机不能起飞是天气原因和合理航班调配时间,被告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但此后当影响飞行的天气因素消除后,南航CZ3817航班一再延误约20小时,并对旅客旅途中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处于漠视状态,具有明显的管理不善的过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南航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我国《民用航空法》仅做原则性的规定,《合同法》也只规定了承担责任方式的种类,对航班延误赔偿标准未作具体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合理性原则,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原机票价格为宜,即被告向每位原告承担600元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有选择权。本案原告在诉讼期间,明确选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故应尊重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600元的诉讼请求不再审理。邱成霞 钱朝保 肖献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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