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2005年江苏两会专题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13:51 中国江苏网

  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2002年,国家出台了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工商、税务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普遍受到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欢迎,政策成效初显。但不容忽视的是,优惠政策及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给不法业主骗、逃税费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同时也引发了新一轮的不公平竞争。为避免出现更多的类似问题,我们建议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大监管力度,遏制不法行为。

  一是建立申办再就业优惠公示、举报制度。实行县区、乡镇街道、居委会三级公示制度,将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企业姓名、经营地点、注册登记时间等内容向社会公布,鼓励广大群众监督。同时,建立相应的举报奖励、保密制度,对提供有效线索并经查实的,按追缴税费及处罚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并辅以保密制度,提高群众参与程度。

  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与企业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根据现有相关政策,对个体经营实体(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论规模、用工人数均定性为个体工商户,仅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显失公平,也违背了国家出台优惠政策的初衷。因此,对个体工商户与企业性质必须进行明确的界定,以经营规模、营业面积、从业人数等量化指标确定标准,便于职能部门进行区分,从而有效制止将企业变为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促使企业更多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避免较大的资金流失。此外,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费减免政策应进行定额,按安置下岗失业人数(含业主本人)的多少核定减免,防止不论大小“一刀切”,避免变“扶贫”为“扶富”情况的发生。

  三是建立严格的营业执照注销及变更约束机制。对申请注销、变更营业执照的行为,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约束机制。申请注销原有营业执照的业主须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说明注销原因。对注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利用《再就业优惠证》,重新办理在原址经营、原经营项目的新营业执照不予审批。对于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者名称的业主,要进行严格的审查,要求其必须持有双方转让、赠予等方面的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件,并能提供居委会的证明。对在银行开户的,要变更其印鉴章。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业主须作书面承诺,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及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是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管理。印制《再就业优惠证》副证随证共同使用,副证上应列出优惠证使用情况记载,便于工商、税务部门在办理优惠时填写优惠项目内容。工商、税务部门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办理优惠手续的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应对未参加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一律予以作废,并通报工商、税务部门。

  五是加强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及检查惩处力度。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加强相互间的配合与协调,成立再就业优惠联合审批办事机构,切实落实审批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严把注册关、审核关和批准关。定期组织检查,对涉嫌骗逃税费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严肃查处。凡涉嫌租用、借用他人《再就业优惠证》或利用其他手段故意骗逃税费的,对优惠证予以缴销,追缴违法所得,并进行处罚和公开曝光。

  相关专题:2005年江苏两会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彩 信 专 题
新酷铃选
最新最HOT铃声推荐
棋魂
千年棋魂藤原佐为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