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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欠民工工资11亿 恶意欠薪企业将移送司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09:24 南方日报

  南方网讯 记者昨天(1月21日)从广东省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到目前为止,广东建设领域已清欠农民工工资11.12亿元,2003年底以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已基本得到解决,如期在春节前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完成了清欠农民工工资的任务,保护了广大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恶意欠薪企业要移送司法机关

  据悉,为加快农民工工资清欠进度,省政府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明确清欠责任,对恶意拖欠的企业,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将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承包而造成工资拖欠的企业,要承担支付拖欠工资的责任;因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的工资拖欠,同级政府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优先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各地先后建立了清欠联席会议制度或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快农民工工资清欠,取得较好成果,在春节前如期完成“清欠”任务,广东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走在全国前列。

  建筑企业须按月支付工资

  在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时,广东省还逐步规范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省建设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防止出现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措施。如明确要求建筑企业应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交给劳务承包人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施工现场必须在告示栏中公告每月工资发放时间、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企业劳动工资部门的电话,以接受工人监督。已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建筑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将农民工工资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的,一经查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并采取一定的监控措施;企业因将工资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而产生的拖欠、克扣和携款逃匿等问题,企业除负责偿还所欠工资外,其行为也要记入信用档案,在企业的资质升级、招标投标资格等方面进行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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